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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新闻发布会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6-03-30 2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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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尹爱东: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全面两孩及配套政策在我省依法实施。

  一、制定《修正案》的背景情况

  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重大决策。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两孩政策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两孩政策落实工作做了全面部署。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指示精神,及时对我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及政策实施风险进行了全面评估,拟定了《河北省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已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1989年我省首次颁布实施了《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4年、1997年和2003年先后三次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其中2003年修改为《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的贯彻实施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和保障作用。党中央着眼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大局,遵循人口发展规律,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作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重大战略决策。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为了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确保我省全面两孩政策依法实施,需要对我省《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二、《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修正案》主要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为核心,重点调整与之密切相关的奖惩政策、技术服务和配套措施等规定。

  1.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将原《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合理规定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条件的修改主要从照顾病残儿家庭、保证再婚家庭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子女两个方面予以考虑,以体现生育政策的公平性和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性。因此,对原《条例》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明确符合规定的病残儿家庭和再婚家庭经审批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本条修改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与其他省市基本保持一致。

  3.完善奖励保障措施。生育政策调整后,国家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不再奖励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据此,对奖励和保障措施进行了修改。一是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二是规定了有关奖励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相关扶助政策的,可继续享受。三是保障群众合法休假权益。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婚假和产假问题,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明确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奖励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给予配偶陪产假十五天(各省(区、市)奖励产假在30-60天之间,我省居中)。奖励婚假、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4.调整政策配套措施。原《条例》中的配套措施是围绕独生子女政策制定的,与全面两孩政策不适应、不衔接。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原《条例》进行修改:一是规定生育服务证登记制度。按照李克强总理“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要求,将有关规定修改为生育一孩和二孩的,实行网上和就近免费登记,不再进行审批,同时,进一步压缩了生育两孩以上的审核、审批时限。利用“互联网+”,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切实方便群众,体现了马上办、办得好的作风。二是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内容。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色彩的内容,允许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三是按国家有关法律,修改了相应法律责任。

  三、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基本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我省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两孩政策。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期间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对婚育情况进行承诺后办理生育登记;也可以在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办理。

  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可以自愿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各项奖励优惠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享受各种优先优惠政策。

  四、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意义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是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一是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二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近期看,可以直接带动住房、教育、健康、家政等方面的消费需求;长远看,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可降低人口抚养比,对经济增长的正效应更为显著。三是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全面两孩政策能够满足绝大多数群众的生育意愿。使家庭规模有所扩大,有利于构建稳定的亲缘关系,增强家庭的代际支持、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发展。

  据测算,我省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为440万左右,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3-5年内,年均出生人口将增加20-40万,预计最高出生人口规模将达140万左右,高峰之后出生总量将逐步减少,到2020年前后我省出生人口将减少至100万以下。受政策调整影响,全省人口总量将保持持续增加态势,总人口峰值年份将由2025年推迟至2029年左右,峰值年份人口总量将由目前测算7700万人左右增加到8000万人左右。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短期内对我省人口年龄结构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从中长期看,全省出生人口性别、年龄结构将逐步得到优化。

  五、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巨大成就

  自上世纪70年代我省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省累计少生3800多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由20‰左右下降到目前的5.56‰;自上世纪90年代全省妇女总和生育率降至更替水平以下,20多年来始终稳定在1.8以下的较低水平。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的历史性转变,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比上世纪80年代初提高了4.5岁,文盲人口比1982年减少近1000万人,文盲率由29.55%下降为2.61%。同时,还缓解了社会抚养压力,创造了40多年的“人口红利期”,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支撑了。

  今后一个时期,在人口发展惯性作用下,全省人口结构性问题将更加突出,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相互叠加交织,形势更趋复杂和多元化。面对如此复杂的形势,下一步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将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落实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着力加强妇幼健康等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供给,努力构建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促进全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问答:

  1、新《条例》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删除了“晚婚、晚育、少生”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相关条款,主要从减轻家庭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考虑,照顾有病残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另外,对生育服务登记、技术服务、合法生育夫妻产假和护理假、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及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法律责任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2、我省全面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及生育登记规定?

  答: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期间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对婚育情况进行承诺后办理生育登记;也可以在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办理。

  3、实施全面两孩后,生育还需要审批吗?

  答:实施全面两孩后,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我省新《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仍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什么情况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合计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手续。新《条例》规定了三类再生育的具体情形:

  (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5、如果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6、对原有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思路,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又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不再退回。

  7、在婚假、产假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新修订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奖励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8、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将会对我省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何影响?

  答:据测算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人口总量将保持持续增加态势,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短期内,河北省人口出生总量将会呈上升趋势,对全省教育、卫生等公共资源配置产生一定影响,长期来看将对“十三五”期间出生人口持续减少起到削峰填谷的效果,对调整人口年龄结构、性别结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三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9、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何重大意义?

  答:一是有利于进一步缩小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差距,可以基本满足群众的生育意愿,顺民意、得民心;有利于改善家庭结构,增强代际支持功能,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增进家庭福祉。二是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固内需基本面,拉动消费需求,带动扩大投资,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逐步实现城乡、区域、民族间生育政策的统一,平衡性别结构,促进社会和谐。三是能够适当提高生育水平,减缓未来人口总量达到峰值后下降的速度,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保障人口安全。

  10、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新形势下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有何新要求?我省将如何贯彻新《条例》?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国情,遵循规律,适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和新要求。2015年12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2016年1月7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达了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刘延东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

  此次条例修改主要是体现并贯彻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内容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要求。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深入贯彻中央《决定》和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着眼新的形势,聚焦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不断探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进一步开创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一是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解释,做好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衔接,落实各项衔接配套措施,确保政策依法落地。二是完善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出生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加强人口动态监测和风险防控,实现人口总量调控目标。及时对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正确判断政策的影响和未来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三是深化计生服务管理改革。积极落实我省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意见,深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完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加强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和服务回访中心建设,提供更加高效便民的服务。四是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宣传引导,主动回应各界关切,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健全完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机制,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专项行动。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推动计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全面两孩,政策,发布会

责任编辑:刘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