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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 河北1000万人口将落户城镇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胥文燕 刘澜澜 2017-02-21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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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安居乐业。 长城网记者 周杨 绘

  长城网2月20日讯(记者 胥文燕 刘澜澜)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拓宽落户通道

  认真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结合河北省实际,在城镇开展稳定职业人口和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口落户人员情况调查,认真清理制约城镇户口迁移的各种障碍。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放开放宽重点群体在城镇落户限制,明确河北省城镇落户重点群体,按照人口规模和地域特点分不同城镇确定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完善城镇落户措施,主要明确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和加强公共户口管理的具体措施。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

  合理引导不同地区人口落户。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制定配套政策

  意见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10条具体政策措施。包括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调整和激励机制、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制度、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积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加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保障力度、深化居住证制度等。

  强化监测检查

  意见指出,一要健全落户统计体系,将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列入统计公报等。二要强化专项检查,开展各市、县城镇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监督检查,2018年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三要强化审计监督,加强河北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及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跟踪审计,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户籍,非户籍人口,落户

责任编辑:刘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