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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今后河北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将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安宁疗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
通知明确,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备案部门应当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检督检查。同时,应将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建立危重患者急救绿色通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技术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