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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方撤诉 唐山“追赶逃逸者致死被索赔案”有新进展

来源: 长城网  闫航
2018-03-01 23: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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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记者 闫航 摄

  长城网唐山3月1日讯(记者 闫航)2月28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就“张殿凯(系张永焕之子)、张庆福(系张永焕之父)因张永焕死亡与被告朱振彪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作出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月12日,“唐山追赶逃逸者致死”案件一审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法院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对张永焕逃逸违法行为的制止,属于见义勇为。案件原告方不服法院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庭审现场。资料图

  滦南县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查明:2017年1月9日,唐山市居民朱振彪驾车追赶交通肇事逃逸男子张永焕,张永焕翻越铁路护栏,自行走上两铁轨中间被火车撞击死亡,经铁路部门认定,死者张永焕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永焕之父张庆福、之子张殿凯于2017年11月30日,向滦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朱振彪赔偿60余万元。2018年2月12日,滦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张永焕肇事逃逸属违法行为,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对张永焕逃逸行为的制止,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其追赶行为和张永焕的死亡不具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唐山,追赶逃逸者致死,朱振彪责任编辑:裴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