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3月27日讯(记者蔡洪坡烟成群)3月27日上午,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俊华就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向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了报告,并提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俊华就《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作报告 烟成群摄
推进农林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王俊华介绍,我省是农业大省,种业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核心产业。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之后,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具体落实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发展高质量农业,推动农林产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
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增加省人民政府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林业发展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提高种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的规定;二是增加实施种业提升工程,推动农林产业提质增效的规定。
鼓励种业科技创新
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我省现代种业发展基础依然薄弱,育种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仍然不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的联结不够紧密等问题。
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增加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机制的规定;二是增加扶持骨干种子企业和优势特色种子企业发展的规定;三是增加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联合建立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规定。
明确种子生产经营责任
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种子生产经营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应当明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增加从事主要农作物、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二是增加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障种子全程可追溯的规定;三是增加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的规定。
例如,《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