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供水单位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信息
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应当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水污染防治纳入学校教育
修订草案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水污染防治与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水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对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对于实验废液的处理,修订草案规定,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安全处置。
整治消除城乡黑臭水体
黑臭水体对人居环境危害极大,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对此,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制定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生态修复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逐步消除乡村黑臭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优化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推进种养结合,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排污单位承担水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代其运营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水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排污企业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
修订草案规定,我省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破坏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