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截图
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需清理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范围包括《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继续保留的和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由制定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制定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清理,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清理意见或作出清理决定。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不相适应的;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产权保护制度、以著名商标评比认定实施特殊保护的;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规范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的;年代久远的。
此次清理工作至2018年8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5月底前为自查清理阶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任务,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清理中,要根据清理范围梳理形成清理目录,确保一件不漏。7月底前为报送审查阶段。8月底前为决定公布阶段。
通知提出,各部门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过程中,将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