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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啦!河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这样转移接续!

来源: 河北发布  
2018-04-10 07: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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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确保转移接续顺畅。近日,省人社厅制定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小布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哪些人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通过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人员增减业务模块办理。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或在不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

  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向新参保地(以下简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三)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异地转移平台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也可以由新就业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发出。

  (四)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当发生两次及以上转移的,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通过异地转移平台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4.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参保人员在我省不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提交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并在信息系统内提交。

  (三)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出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并在信息系统内提交;

  2.按第八条第四款第2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移基金后,转移资金与信息系统内转移信息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下载《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更新个人账户信息;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

  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向新参保地(以下简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三)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异地转移平台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也可以由新就业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发出。

  (四)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当发生两次及以上转移的,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通过异地转移平台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4.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超过3个月未就业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参保人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一)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转移基金额按本规程第八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计算;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通过异地转移平台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原参保单位。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相关资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或原参保单位。

  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职业年金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时,在转移职业年金关系时一同转移职业年金基金。

  参保人员转移职业年金关系时,遇有需要记实、补记、划入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等情形的,按规定记实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后再办理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

  按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二)发年金转移接续联系函。新参保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年金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三)转出年金信息表、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联系函》后,在确认补记年金、记实资金足额到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按照我省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办法将记实、补记的职业年金归集到省;

  2.每月23日前逐级汇总向省提交《职业年金转移支付计划汇总表》及《转移人员明细》,省社保局在获取每月单位净值后,对上月符合转移条件的人员统一办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产的转移处理,并通知托管人完成基金划拨;

  3.省社保局将受托人反馈的转出明细情况上传至省异地转移平台;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省异地转移平台查询转移人员资金转出情况,核对有关信息并根据实际转出金额生成《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通过异地转移平台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年金信息表》;

  6.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职业年金关系。

  (四)职业年金关系转入。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信息表》和确认转移基金账实相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年金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进行资金到账处理;

  2.将转移金额按项目分别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3.根据《年金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本省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按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

  (一)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记实、补记的职业年金足额归集到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年金信息表》及《“中人”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表》,同时终止参保人在本地职业年金关系。

  (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无漏办补记、记实资金等情形的,通过信息系统更新职业年金账户信息,确认参保人在本地职业年金关系建立,将办结情况通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存在职业年金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等情形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上述业务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转出手续:

  (一)受理并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年金联系函》;

  (二)每月23日前逐级汇总向省提交《职业年金转移支付计划汇总表》及《转移明细》,省社保局在获取每月单位净值后,对上月符合转移条件的人员统一办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产的转移处理,并通知托管人完成基金划拨;

  (三)省社保局将受托人反馈的转出明细情况上传至省异地转移平台;

  (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省异地转移平台查询转移人员资金转出情况,核对有关信息并根据实际转出金额生成《年金信息表》;

  (五)将《年金信息表》通过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反馈至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六)终止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关系。

  参保人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

  参保人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入手续:

  (一)受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出的转移接续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年金联系函》;

  (二)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参加企业年金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转出单位名称、转移企业年金金额、原参加的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受托人信息、托管银行账户信息、联系信息、个人账户信息、税前和税后缴费信息;

  (三)接收转入资金并完成账实匹配后,按规定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四)将办结情况通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关键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转移接续责任编辑:韩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