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定市政府印发《保定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定了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对非法营运、拼客、宰客等违规行为明文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
《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安装、喷涂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一种出租汽车客运方式。
●严格准入门槛
《办法》提出,申请参加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有本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居住证;
(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四肢健全,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纹身,无传染性疾病;
(六)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将被罚
违反本办法,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情形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办法》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私自改装计价器将被停运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有私自改装计程计价设备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的,可责令其暂停经营3个月,两次及以上的,暂停经营6个月,暂停经营期间不再享受政府政策性补贴。停止使用并撤销责任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及服务监督卡,责任驾驶员三年内不得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
●“绕路”“拼客”最高罚两千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