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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河北省气象局  
2018-05-08 16: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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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冀政办〔2007〕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综合观测系统。进一步完善与国家综合气象灾害监测网相衔接的、适合我省气候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重点加强山区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站建设,形成合理覆盖全省的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站网,建立和完善雷电、生态与农业、地质灾害、酸雨、大气成分、土壤墒情、海洋等专业的气象灾害观测网,尽快形成地面、高空相结合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提高我省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特别要做好农村、沿海、森林草原、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交通干线等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测能力。大力发展先进的气象灾害预报预测技术,加强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建设,建立暴雨洪涝、雷电等强对流天气和大风、大雾、高温热浪、大雪、寒潮、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以及风暴潮、沙尘暴、道路交通、森林火险、公共卫生和空气质量等专业气象预报系统,着力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跨部门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过程的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暴雨(雪)、大雾、低温冻害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龙卷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测。

  (三)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服务渠道。要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列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拓展信息发布系统功能。广播电视部门要做好中国气象频道在我省的接收落地工作。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要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建立电子显示屏,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人,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形式,针对不同的群体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并提出适用的防灾避险措施。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气象部门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范围。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农村大喇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设,进一步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高为农民群众防灾避险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时效。

  二、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一)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了解气象灾害在本区域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科学防御气象灾害提供依据。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制订防洪涝、防风、防雷、防积涝、防雪灾、防台风、防浪、防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治对策,建立不同气象灾害种类的防御方案,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二)完善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海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防风、防浪、防沙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全面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建立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及播发、部门及社会公众防御指南、社会救助等协调联动的运行机制,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形成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统一有效的重大气象灾害应对体系。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强化城市人口密集区、重点保护部位和山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五)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社区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加快建立乡(镇)、村气象灾害防御义务信息员队伍,及时接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定期组织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大云水资源开发力度,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飞机、火箭等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要加强人工防雹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炮防雹作业布局,切实做好经济作物主产区的雹灾预防。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七)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本部门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太行山、燕山地区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当地气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拟定当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气象灾害普查和评估,对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进行论证等。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使气象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加强山区、社区、矿区、校区等气象灾害防御组织管理体系建设。

  (二)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科学技术的研究,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不断提高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完善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充分利用中央、地方和社会等多方面投资,将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抓紧组织实施“十一五”规划中有关气象防灾减灾项目的建设,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处置、抗灾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科普宣传、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五)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级各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水情、风暴潮、灾情等监测信息。各级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民航、安全监管、林业、旅游、海洋等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六)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加快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农民、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普及。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

  印章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键词:天气,气象变化责任编辑: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