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 ( 记者 李红霞) 近日,长城网“阳光网上直通车”平台收到王先生的诉求。3月25日上午10时,王先生驾驶拼装车辆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107国道350公里加500米事故地点处左转弯时,与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李先生的小型桥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了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据了解,当地民警在勘察事故中发现李先生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对其在临城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先生静脉血中的酒精含量172.99mg/l00ml,。4月5日临城县公安局对李先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临城县交警大队4月8日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先生持准驾不符驾驶证,驾驶拼装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做到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车辆先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向双方当事人传达。
临城县交警大队赵警官说:“拼装车属一类车型,驾驶拼装车需要B2以上驾驶证,王先生持有的是C类驾驶证,属于持准驾不符驾驶证驾驶的情况。同时驾驶拼装车也违反《道路安全法》。王先生驾驶拼装车未礼让直行车辆也是构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李先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4月26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事故双方的其他违法行为呈请邢台市交警支队批准吊销驾驶证后按程序办理。
王先生认为自己只是驾驶了拼装车且未让直行车而已,为何要承担主要责任?他对此表示不解。
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依据哪些相关政策来认定责任划分?记者采访了临城县交警大队赵警官,他解释道:“根据《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我们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所造成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来说分为三个方面: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需单方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记者随后采访了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的孙建征律师,孙律师称:“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只有存在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毁坏现场情形一方负全部责任,酒驾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认定全责的情形,若事故另一方有明显过错,要根据双方在事故发生时的过错程度予以认定。本案中李先生事故发生时醉酒驾驶,王先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拼装车、转弯未让直行,双方均存在明显过错,王先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即在事故发生对所驾驶车辆无驾驶资格,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同时驾驶拼装车也违反《道路安全法》,交警队有权根据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责任的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认定王先生负主要责任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孙律师认为,如果王先生对事故认定存在议异,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三日内,可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若未在法律规定的三日内申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此孙律师特别强调:“王先生如果想提起民事诉讼,需以事故另一方承担人身、财产损失的诉讼为前提,不能只单方面针对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进行起诉。王先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主张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有异议并举证,法院对责任划分不公正有权依职权变更责任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