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日对外公布↓↓↓
日前,中央纪委通报曝光了六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其中涉及河北1起:
河北省宁晋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长期违规排放污染地下水问题查处不力,宁晋县副县长李风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邢台市环保局宁晋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志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立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环境执法大队原队长闫海涛、凤凰环保所原所长高恒波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宁晋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水政水资源科原科长柳新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凤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委委员夏宏英、白京华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唐山市纪委监委今日对外公布↓↓↓
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调研员刘家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秦皇岛市纪委监委近日对外公布↓↓↓
经市委批准,市文联党组书记、主席李茂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承德市双滦区纪委监委今日对外公布↓↓↓
承德市双滦区农牧林业和水务局工作人员卢占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于2018年5月21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河北法院集中公开宣判9起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精准扶贫,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省法院深入开展了惩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审判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占私分惠民扶贫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等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依法从严从快审理了一批发生在扶贫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巩固强化“不敢腐”的高压态势,确保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各项扶贫政策扎实推进。
5月23日上午,秦皇岛、张家口、承德、保定、邢台、邯郸等地法院公开宣判了9起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被依法判处罚金刑。这9起案件分别为:秦皇岛市抚宁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相贪污案,张家口怀安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白绍先、白世威、白士怀贪污案,张北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海贪污案,被告人徐佃贪污案,被告人徐俊贪污案,承德隆化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福祥、方瑞元、门月国贪污案,保定涞源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赵立民、曹建永挪用特定款物案,邢台柏乡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苏彦彬贪污案,邯郸临漳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卫贪污案。
其一:刘相贪污案。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相任青龙满族自治县官场乡鲇鱼洞沟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4月该村申请了樱桃树栽植和中草药种植两个扶贫项目,每个项目的专项扶贫资金为12万元。刘相虚开了12万元的购买中草药种子的发票,授意会计温某制作了虚假的12万元中草药种植补助花名表及项目实施情况说明、资金到位情况说明、验收申请等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并通过验收。2016年2月15日青龙县扶贫办通过县财政局将专项扶贫资金款项共计24万元拨付到鲇鱼洞沟村账户。刘相得知后,携带虚假的材料,以支取项目资金名义从村主任手中要来村委会公章、村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到农经站办理了支领手续后,又到信用社支取了24万元。刘相将其中的中草药项目专项扶贫资金12万元据为己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相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管理的便利,采取编造虚假材料的手段申报扶贫项目,骗取国家扶贫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刘相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其二:王福祥、方瑞元、门月国贪污案。隆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福祥系隆化县旧屯乡西屯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4年隆化县扶贫办下达给西屯村扶贫资金250000元种植林果项目,该项目由王福祥负责组织,方瑞元、门月国具体实施,并以王福祥创办的祥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上报,财物手续实行报帐制。之后,方瑞元、门月国提供了50户贫困户向扶贫办申请扶贫款250000元,并制作了入股表、入股协议。2015年4月20日项目完工,实际支出150895元,报帐时三被告人采取多开支出费用的手段,虚报支出99105元,王福祥、门月国、方瑞元各分得40000元、32000元、27105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将项目款250000元全部退出。
隆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福祥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扶贫项目,管理使用扶贫资金过程中,伙同项目实施人方瑞元、门月国以虚报开支的手段骗取国家扶贫资金99105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王福祥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方瑞元、门月国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赃,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可酌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福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方瑞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门月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其三:赵立民、曹建永挪用特定款物案。涞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9日涞源县发展改革局给王安镇马家屯村村委会拨付以工代赈小流域治理资金14万元,用于农田水利工程。时任村支书的赵立民、村主任曹建永在管理、使用该项资金过程中,召开村两委会议,将该笔以工代赈资金用于了村委会日常开销及欠账,其中57960元支付了村集体日常开销,剩余的82040元村委会为了收回刘某所建庙宇的产权,支付刘某建庙宇时所欠的工人工资。
涞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立民、曹建永身为村支书、村主任,违反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使用的管理规定,将政府拨付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小流域治理资金挪为村集体其它开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且均负主要责任。鉴于赵立民、曹建永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赵立民、曹建永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继续实行快立、快审、快判。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侵占资金数额大、拒不退还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慎重适用缓免刑,实现精准打击,同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