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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1号令”: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敢骗保,最高5倍罚款!

来源: 河北发布微信  
2018-06-08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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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的《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1号令的形式颁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建立十项基金监管方面的制度和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骗保的,处2至5倍罚款……

  《监督办法》主要在安全预防、监管体系、内控管理、监管手段等方面进行了创新,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十项基金监管方面的制度和机制,给群众的“养命钱”上了“十重保障”。

  河北省是全国第4家出台,在多方面进行了创新!

  从全国范围看,河北是继广东、江苏、湖北之后,第4个出台基金监督省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河北省《监督办法》区别于其他省份的特色之一,就是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编制、收入、支出、管理等环节分别由社会保险、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的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监督办法》共七章50条,明确了安全预防、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内控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主要在安全预防、监管体系、内控管理、监管手段等方面进行了创新:

  01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预防力度

  各级政府应当这样做↓↓↓

  从预防的角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风险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预算编制、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储和投资运营等事项进行了规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这样做↓↓↓

  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开展安全评估,采取措施化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发现基金重大风险和问题的,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全过程监管体系

  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运行链条长,涉及的部门、环节较多,为了使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更明晰,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分别列举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同时,对需要部门间配合的工作,明确了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监督。在社会保险基金各环节实施监督

  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监督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编制、收入、支出、管理等各环节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等内容。

  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模式,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3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管理

  加强社会保险办经机构内部控制管理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办经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经办业务流程,加大稽核检查力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有效堵塞“跑冒滴漏”。

  一是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及下级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

  二是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稽核计划,开展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发现问题的,查明原因并责令纠正,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三是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定期轮岗制度,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四是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和各相关部门、机构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保证数据及时准确。

  4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

  创新技术手段,提升信息系统功能

  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作用,创新技术手段,提升信息系统功能。

  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规定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保存或产生的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应当接入共享平台。

  二是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实施网络监督,监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三是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发现的疑点信息、预警信息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定期更新和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四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立预警指标,实现对社会保险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的实时监控,当出现疑似问题时,系统会自动预警。

  任何单位或个人骗保的,处2至5倍罚款

  《监督办法》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此外,《监督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项制度机制给社保基金多重安全保障

  《监督办法》颁布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监督办法》规定,建立十项基金监管方面的制度和机制:

  一是建立安全责任制

  明确各级政府在基金监管方面的责任。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是建立安全预防机制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明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补贴、存储、投资运营等相关事项。

  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单位、个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问责规定。

  四是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相关部门发现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运行风险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是建立安全评估制度

  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开展安全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查明原因,督促整改。

  六是建立岗位制约机制

  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岗位相互分离,互相制约,工作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七是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为防止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问题的产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干部分管相同业务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单独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不得超过二年。

  八是建立对账机制

  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月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对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业务、财务部门应当按月进行对账,保证各项数据核对无误。

  九是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规定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对本单位及下级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将欠缴社会保险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关键词:个人,骗保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