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发布,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和河北雄安新区等17个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批复》要求,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重点在管理体制、开放路径、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制度、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探索路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开拓创新。
深化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试点地区发展基础、产业结构和资源优势,加强协同指导,积极予以支持,重点在金融、电信、旅行及专业服务4个领域落实开放便利举措。
金融服务
涉及行业:银行业
开放便利举措: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电信服务
涉及行业: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开放便利举措: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
旅行服务
涉及行业:签证及跨境自驾游
开放便利举措一:探索建立来华就医签证制度。推动广东全省实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开放便利举措二:完善跨境自驾游监管举措,允许境外旅行社与国内企业合作,拓展自驾游旅游产品;完善自驾游艇、车辆等交通工具出入境手续,包括担保制度,降低入境游成本。
专业服务
涉及行业:工程咨询服务及法律服务
开放便利举措一: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试点地区执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法律法规有资格要求的除外)。对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开放便利举措二:探索密切内地(大陆)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