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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蓝天碧水】打赢蓝天保卫战 河北奋斗在最前线!

来源: 长城网综合  林墨
2018-06-20 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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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随着人们对生命和健康的日益关注,环保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中国领导人的关注下,中国的环保事业不断取得新进展。近几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更是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在全中国刮起了环保风暴。即日起,长城网推出《为了蓝天碧水》系列综合稿件,稿件将围绕河北省水体流域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国土绿化工程、农村人居环境改造、土壤污染治理等内容,聚焦河北省各级各部门具体环境防治措施,展现河北省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工作进展及成效。

      河北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和领导下,2013年,国务院发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消除人民群众“心肺之患”的“蓝天保卫战”全面打响。大力推进燃煤污染治理,狠抓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强化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党中央、国务院防治大气污染,让人民群众呼吸清新空气的决心坚定不移,举措扎实有效。

  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十条”目标如期实现。“大气十条”实施4年多来,全国PM2.5(细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整体空气质量大幅改善,老百姓越来越有“蓝天幸福感”。虽然“大气十条”第一阶段收官,但“蓝天保卫战”仍然处于进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

数据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今年2月2日—3日召开的2018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制定了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计划,出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为主战场,坚决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狠抓重污染天气应对。

  地处大气污染较严重的河北省,产业结构偏重化工、能源结构偏煤炭、运输结构偏公路,是造成河北大气污染严重的根本原因。

  针对能源结构“一煤独大”带来的污染痼疾,河北省燃煤火电行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改造提升、清洁能源替代等措施,全面实施火电行业减煤行动,以优化能源结构推动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据了解,以河北华电裕华公司、鹿华公司为代表的燃煤火电行业,凭借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前瞻性,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计划,积极响应河北省“去煤化”的要求,全面实施各项环保技改工程,始终把环保当作企业的生命线;以河北远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代表的环保公司,始终致力于提供各种烟气环境的换热器系统研发、设计、制造和成套服务,并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可靠的湿烟气消白、冷凝、节能换热系统的技术方案和优质工程服务,进而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2018年春季,河北省不断强化重点领域治理攻坚,执法检查和专项督察,同时通报排名和考核问责举措的实施使越来越多的河北人看到了更加蔚蓝的天空,呼吸了更加清新的空气,老百姓对河北空气质量明显变好的感受越来越强烈。但每年冬季采暖季仍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雾霾重污染的高发期,这也成为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受上一个供暖季影响,2018年初,京津冀大气质量不降反升,这说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治理任务仍然艰巨。

  “大气十条”第一阶段顺利收官,但我们还需再接再厉,打好接下来的“蓝天保卫战”。

  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

  日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联合印发《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提出,第一批征集行业为水泥、钢铁、玻璃、焦化、垃圾发电、碳素生产及供热发电行业企业,首先遴选各行业3至5个符合遴选规则和标准的企业入围环保“领跑者”。通过实施差别化环境政策,加快我省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企业环保“领跑者”的遴选重点聚焦以下指标:污染物排放执行严于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企业生产用能源消耗中煤炭所占比例低(火电、焦化等作为原料的除外);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每万元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产品达到或超过国家质量标准,性能优良。

  取得环保“领跑者”荣誉的企业,可享有支持政策。根据方案,对于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期间,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不列入停限产清单;在其新建、改建、扩建高科技、新技术、低排放项目时,自身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本企业;市级行政区域内其他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安排环保“领跑者”企业建设项目使用。对环保“领跑者”企业,建立省级“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实施定向帮扶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企业环保“领跑者”的遴选和发布由省环保厅牵头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配合开展,每2年遴选发布一次,分行业、分批遴选,稳步推行。我省境内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申报,可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便捷方式报送、上传参评资料,不设立预审等程序。

  企业环保“领跑者”的评定由省环保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并由省环保厅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环保“领跑者”的认定过程客观公正。

  企业环保“领跑者”名单确定后,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予以公示。发现评定企业环保“领跑者”名单中有弄虚作假、生产过程中恶意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从企业环保“领跑者”名单中清除,并追究涉事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河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奖励5万元

  近日,新修订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实施(以下简称《办法》),可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增至20种,奖励举报最高金额升至5万元。公众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渠道,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举报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奖励标准?

  举报三类违法行为奖励标准500-50000元

  给予举报人500元-5000元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有: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

  给予举报人5000元-10000元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企业批建不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

  给予举报人10000元-50000元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违法排放污染物;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其他涉及恶意排污违法行为。

  有何条件?

  须情况属实且事先未被环保部门掌握查处

  《办法》明确,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首先应确保该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同时确保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环保部门掌握或查处、未被新闻媒体曝光。举报事项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查证属实等。

  《办法》指出,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时,将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联合举报的情况下,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奖励途径?

  30个工作日内可视情况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办法》规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将通过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30个工作日内本人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法》拓宽了奖励资金领取渠道。在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且无委托人的情况下,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同时《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部门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河北省环境违法举报方法:

  电话:0311-87908367

  官网:http://www.hebhb.gov.cn/

  来访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政策全文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渠道,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举报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工作,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或查处;

  3.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4.举报事项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查证属实;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奖励:

  1.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

  2.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

  3.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

  4.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

  (二)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1.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

  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3.企业批建不符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

  6.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7.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50000元奖励:

  1.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

  4.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

  5.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6.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

  7.其他涉及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七条 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机构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可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奖励实施细则。

  第十条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2014〕69号)同时废止。

(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河北日报、长城网综合)

关键词:河北,环境,保护责任编辑:张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