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 马德明 通讯员 吕培)近日,河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支持民族地区水利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民族地区的差别化补助政策和落实配套资金减免政策。
《指导意见》要求水利部门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发挥水利部门行业优势,切实把思路具体到项目、措施具体到细节、责任具体到人头、工作具体到一线,推进民族地区水资源、水生态、水坏境、水灾害统筹治理,全面提升水安全综合保障水平。《指导意见》明确了要将民族地区水利建设需求优先列入全省和当地水利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落实差别化补助政策,在安排水利发展资金时,孟村回族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平泉市和滦平县应不低于全省总体增幅,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和隆化县应高于全省平均增幅3个百分点;省级以上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河道堤防应急处理、山洪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等项目,取消县以下配套资金。
《指导意见》指出,要协调做好省政府现场办公,主动与现场办公的自治县、民族县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做好沟通对接,完善好工作机制,把集中办公和日常支持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与民族地区的长期帮扶机制,将民族地区扶持政策贯彻始终,进一步优化民族地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才队伍、改善基础设施、强化技术装备、健全管理制度,切实提升水利服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