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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对一起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进行问责:
近日,秦皇岛市纪委监委对该市一起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及时调查了解,对市城管系统7名领导干部分别进行严肃问责。2018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臭味严重影响生活问题,市环保局北戴河新区分局进行了调查。经查,市城管局及市排水公司相关领导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是导致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调查情况,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市排水公司总经理张宏斌、副总经理马达记大过处分;分别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市城管局排水科原科长李力、现任科长王宏记大过处分;分别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副局长王利辉、现任副局长苗祥恩记过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市城管局局长李耀滨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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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兴隆县发改局正科级干部、驻上石洞乡山神庙村扶贫工作组组长梁国营违规报销费用问题。2017年9月,梁国营在驻村工作组经费中报销其私家车更换轮胎费用。2018年2月,梁国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资金。
2.围场县哈里哈乡八十三号村党支部书记张洪义、村主任李景鹏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张洪义、李景鹏违规用该村公益林补助款为村干部发放护林补助工资。2018年2月,张洪义、李景鹏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退回。
3.隆化县郭家屯镇计生站原副站长张维忠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张维忠兼任郭家屯镇水泉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镇财政领取工资的同时,又领取村干部工资。2018年2月,张维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资金1.26万元。
4.丰宁县大滩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孙长青私车公养问题。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孙长青先后8次用单位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2018年1月,孙长青受到警告处分,收缴违纪资金2553.45元。
5.承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马瑞金在所管辖的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核销个人招待费问题。马瑞金借监管全县保安公司的职务便利,在所管辖的承德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报销个人餐费合计1050.00元。2018年2月,马瑞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报销费用已退还企业。
6.营子区人社局劳动仲裁院院长邸卫民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检查中发现,邸卫民存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2018年2月,邸卫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双滦区政协司机李明使用假牌照驾驶公务用车问题。2018年2月6日,双滦区政协司机李明驾驶的公务用车使用假牌照。2018年2月,李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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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通报8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1.隆化县韩家店乡黑石炭沟村党支部书记胡阳生、村委会主任王恩波、村会计张书臣套取挪用扶贫资金问题。2014年,黑石炭沟村“两委”班子通过虚报养牛户数,伪造扶贫资金补助花名册,挪用养牛扶贫资金15万元,用于村集体支出。2016年,王恩波通过虚列支出套取养牛扶贫资金2.1万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2017年8月,胡阳生、张书臣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恩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2.丰宁县五道营乡邓栅子村会计沙志勇弄虚作假致使他人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2015年,沙志勇在填报本村本年度危房改造档案时弄虚作假,致使王某某等12户多领取危房改造补贴资金13.20万元。2018年1月,沙志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正在追缴。
3.围场县腰站镇清泉村村委会主任陈玉丰违规领取粮食直补资金等问题。2011年12月至2016年,陈玉丰违规分配种粮直补和种粮综合补贴,致使陈某某等4户10人多领取8.81万元。期间,陈玉丰以其妻子、儿子和自己的名字违规领取粮食直补资金1.85万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2017年7月,陈玉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4.滦平县扶贫办副主任毛玉玲等人未认真履职致使他人骗取扶贫资金问题。2014年12月,毛玉玲与该办项目股股长张海平、财政局农业股副股长张小春组成的验收小组,在养殖业扶贫资金项目验收过程中把关不严,致使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某合作社骗取扶贫资金50.11万元。2017年12月,毛玉玲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张海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小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5.兴隆县大杖子镇西大山村党支部书记胡玉奎、村委会主任曹玉成、村会计姜洪章套取大栽大育资金、挪用救灾款问题。2016年,胡玉奎、曹玉成(群众)和姜洪章共同商量,通过做假发放表套取大栽大育资金0.89万元,用于村集体支出。2000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该村时任“两委”班子成员共挪用救灾款10.5万元用于村集体开支。2017年12月,胡玉奎、姜洪章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大杖子镇党委、政府对曹玉成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请县委组织部,对其2017年绩效补贴予以停发。
6.平泉市杨树岭镇双庙村党支部书记梁俊玉弄虚做假致使他人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2011年至2015年,梁俊玉在该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过程中弄虚做假,致使梁某某等7户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94万元。2017年12月,梁俊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7.丰宁县天桥镇前沟门村党支部书记张凤洋不作为问题。2015年至2017年,张凤洋违反组织纪律,长期在外经商,不履行村党支部书记职责,不开展组织生活,对“微腐败”专项整治工作,贫困户、低保户、特困户“精准识别”工作以及镇党委安排部署的工作置若罔闻,不予执行。2017年12月,张凤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宽城县林业局项目中心原副主任李文成失职渎职收受贿赂等问题。2003年至2006年,李文成对板城镇上板城村的土地承包台账未进行实地调查,且在验收过程中把关不严,致使该村虚报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9.79万元并被私分(已处理),期间李文成收受该村干部给予的退耕还林补助存折,2004年至2012年从中累计领取3.84万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2017年11月,李文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撤销其项目中心副主任职务,违纪资金已被追缴,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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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通报7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件:
1.滦平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扶贫办主任王国生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2013年至2016年间,滦平县扶贫办违规支付职业技能培训扶贫补助资金46.7万元,承德滦平育英中等专业学校骗取培训补助资金17.29万元,滦平县三岔口村、代营子村六顺合作社分别套取扶贫资金50.11万元、23.26万元。滦平县扶贫办主任王国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7年11月,王国生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2.兴隆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副主任贾长亮挪用扶贫资金问题。2015年7月,兴隆县某山楂合作社向县扶贫办借扶贫周转金40万元,贾长亮将其中15万元先后挪用转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自己购买私家车,直至2017年7月归还某山楂合作社,合作社将周转金全部归还县扶贫办。2017年11月,贾长亮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商务局副局长张凤林等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2016年,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商务局实施农村电子商务全覆盖项目,涉及全县312个行政村187.2万元。在确定项目建设运营主体过程中,因对资格审核不严,致使不符合要求的3家关联企业全部通过资格评审;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未严格按建设标准验收,致使312个村电子商务网点未按要求配备电脑桌椅、3个乡镇37个村未配备或未配齐相关设备等(共涉及资金13.92万元),即全部通过验收。负责项目评审资格审核及验收工作的县商务局副局长张凤林、市场体系建设股股长张玉峰,对此负有主要责任。2017年11月,张凤林、张玉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隆化县韩麻营镇主任科员尹永万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问题。隆化县在实施食用菌和设施蔬菜产业扶贫项目中,韩麻营镇十八里汰村及村种植大户虚报套取扶贫资金37.5万元。时任韩麻营镇人大主席尹永万分管扶贫工作,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8月,尹永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承德县刘杖子乡副乡长陈景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刘杖子乡窄道沟村、陈家庄村分别挪用41.54万元、35.47万元危房改造资金用于村级“幸福院”建设,违规将3.47万元、4.27万元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给9户、10户非危房改造户。刘杖子乡副乡长陈景玉(非党员)作为分管领导,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8月,陈景玉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6.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原副主任科员、民政所长高雅芹在危房改造资金发放过程中违规截留、收费问题。高雅芹(2016年5月退休)在任黄旗镇民政所长期间,截留242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1万元,收取239户费用11.93万元,共计24.03万元,用于危房改造工作相关费用支出等。2017年11月,高雅芹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工资待遇。
7.平泉市平北镇喇嘛村党支部书记宋宝玉违规为村民申报贫困户及护林员问题。2016年初,宋宝玉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将不符合条件的村民高占利申报为贫困户,并于2017年3月将其上报为护林员,享受每年1万元的工资待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7年8月,宋宝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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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典型问题:
1.滦平县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张显龙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2018年2月省明察暗访组检查发现,张显龙同时占用两间办公用房,其中一间用于放置个人物品。经查,张显龙还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张显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隆化县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黄树勇超标准报销手机通讯费等问题。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黄树勇超标准报销手机通讯费5784元,违规为不属于报销手机通讯费范围内人员审批报销手机通讯费4200元。黄树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违规资金予以收缴。
3.平泉市职教中心副校长李树民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李树民办公用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李树民受到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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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通报8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1.丰宁满族自治县窟窿山乡人大主席孙怀明、原副乡长徐建飞未认真履职,致使他人违规使用扶贫项目资金问题。2016年10月和12月,孙怀明、徐建飞(现任外沟门乡人大主席)在窟窿山乡冒哈气村农家院项目初验和二次验收工作中,未认真履职,均未发现冒哈气村违反扶贫政策,违规使用农家院财政扶贫项目资金13.8万元问题。2017年11月,孙怀明、徐建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整改到位。
2.隆化县第一中学校长马天升等人违规发放助学金问题。2016年,隆化县第一中学校长马天升、总务主任杨志国、英才班负责人刘瑞明违规给30名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3.25万元。2017年2月省审计厅在审计中发现该问题,责令整改。该问题整改后,同年3月,三人违规使用奖学金再次以助学金名义发放给上述30名学生3.25万元。2017年8月省委第十三巡视组责令对此问题整改,该校不如实向组织报告整改情况,未整改到位即上报整改完成。2017年11月,马天升和杨志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瑞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追缴。
3.宽城满族自治县扶贫办原副主任金向民未认真履职,致使扶贫项目资金损失问题。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金向民在苇子沟乡穆杖子村扶贫项目验收过程中,未认真核对项目实施人身份,使同一家庭重复申请扶贫项目,造成扶贫项目资金损失2.3万元。2017年11月,金向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追缴。
4.兴隆县兴隆镇农经站站长邓心明等人未认真履职,致使他人违规招投标等问题。2016年8月和10月,兴隆镇招投标监管中心管理办公室分别组织了该镇双林村“一事一议”工程和扶贫工程招投标,镇农经站站长邓心明,镇组宣委员孟凡伟,镇主任科员白克玲,双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军等人,未认真履职,失职失察,未发现双林村村民马某和吴某违规参加招标活动,且双林村村委会存在违规签订施工合同和拨付工程款问题。2017年11月,邓心明、孟凡伟、白克玲、杨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拨镇大素汰村党支部书记史立龙弄虚作假为他人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2014年,史立龙在本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伪造公示表和会议记录,私自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齐某和马某申报为危房改造户,为每户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补贴款0.55万元。2017年8月,史立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滦平县涝洼乡大古道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马洪民、会计马洪喜虚报套取扶贫项目资金问题。2014年,大古道村弄虚做假,虚报套取产业扶贫资金10万元,用于村集体支出。2017年12月,马洪民、马洪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平泉市杨树岭镇排杖子村原党支部书记修彦新虚报套取退耕还林资金等问题。2006年至2016年,修彦新虚报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3.04万元,其中1.75万元用于村集体支出,1.29万元用于个人支出。2013年至2015年期间,修彦新在危房改造工作中未认真履职,致使4户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资金6.25万元。2018年1月,修彦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纪资金已收缴。
8.承德县刘杖子乡二道营村党支部书记赵维志、村委会主任张银、村会计李成学违规发放危房改造资金等问题。2009年,承德县刘杖子乡二道营村违规收取移民搬迁户0.4万元用于办理验收等相关费用。2013年至2014年,违规将17户两笔危房改造资金共计27.76万元分别平均发放给33户、37户,并向危房改造户违规收费1.18万元,用于村集体支出。2014年,违规申请村村通补助资金8.4万元用于村集体其他支出。2017年8月,赵维志、张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成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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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典型问题:
1.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齐建国违规发放考学补贴、保育教育费问题。2017年6月至12月,丰宁满族自治县住建局违规使用福利费为单位5名职工发放考学补贴、保育教育费合计4860元,齐建国对此负有主要责任。2018年2月,齐建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2.滦平县农牧局主任科员赵明旺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问题。2017年2月至10月,赵明旺违规在其姐姐所开的农资站从事营利性活动。2018年3月,赵明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隆化县自来水供应服务中心经理王立伟违规发放购物卡问题。2017年12月,王立伟安排单位财务人员以购买劳保用品名义到某商城购买65张购物卡发给职工,总计金额3.13万元,其中王立伟本人领取1张500元购物卡。2018年3月,王立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小学校长白广东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2017年2月以来,白广东使用办公用房面积超出标准,且带有卫生间。2018年2月,白广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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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农业局农机推广站站长刘艳霞,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大城县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刘艳霞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