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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0市查处55人!一常务副县长落马…

来源: 河北日报微信  
2018-07-13 15: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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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省委外宣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纪委常委、秘书长,省监委委员,新闻发言人黄利锋介绍今年以来我省纠正“四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并通报一批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1150件,本次通报4起典型案件↓↓↓

  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文物管理处副处长苗长江超标使用办公用房,办公室内有两张办公桌,一张是其个人使用,另一张为虚设。苗长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衡水市冀州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科长刘翠平先后两次收受某管理服务对象微信红包1200元及购物卡。刘翠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衡水市冀州区水务局川流水利物资站经理姚志强用单位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在单位报销个人加油发票。姚志强受到记过处分。

  巨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薄东平、县政协副主席兼财政局长张民,公务考察期间,未经请示私自改变考察路线并接受桂林私企老板安排的旅游活动,二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9549件,本次通报7起典型案件↓↓↓

  阜城县移动公司驻阜城镇酒村扶贫工作队扶贫工作履职不力,扶贫措施不到位,不按规定驻村,致使脱贫档案不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造成恶劣影响。扶贫工作队队长、县移动公司网络部经理宋永连,县移动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尹炳晟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扶贫工作队队员刘庆、张超分别受到记过处分。阜城镇党委组织委员颜淑静、副镇长李春行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曲阳县扶贫办原主任冉国立、原主任科员冉保卫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部分扶贫项目审核、立项、验收把关不严,扶贫资金监管不到位,致使扶贫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或被套取;另外,二人还存在其它违纪问题。冉国立、冉保卫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清河县民政局原局长韩可新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扶贫工作流于形式。另外,韩可新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保定市清苑区住建局村镇建设服务站原副站长赵春海、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肖国新、魏村镇民政所原工作人员王国旗在魏村镇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建设标准的新建房屋验收合格,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2.05万元。赵春海、肖国新分别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王国旗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尚义县七甲乡荞麦夭村村委会原主任云海、原委员张海在该村实施春秋棚建设项目过程中,多次违规将项目资金100万元安排给种植大户,致使扶贫政策落实不精准,贫困户未真正受益。云海、张海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易县太和庄村党支部原书记白振泉以虚报审批材料的方式,帮助他人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1.34万元;侵吞危房改造补助款4000元,并将其中2000元据为己有。白振泉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已由司法机关处理。

  沧县大褚村乡西河头村党支部原书记娄益者虚构危房改造事实,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3.2万元;违规接受危房改造农户宴请;在危改工程验收时把关不严,致使未完工工程通过验收。娄益者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近日曝光20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其中涉及河北1起↓↓↓

  河北省巨鹿县扶贫办原主任程蕴昭等人失职失责问题。2015年至2016年,巨鹿县观寨乡崔寨村在实施蔬菜大棚项目中以非贫困户冒充贫困户等方式虚报冒领国家扶贫资金63.27万元,巨鹿县扶贫办明知虚报冒领行为,仍批准拨付资金。2016年,县扶贫办挪用扶贫专项资金48万元,用于王虎寨乡寻虎村公路沿线仿古景观墙建设。此外,县扶贫办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11月,县扶贫办原主任程蕴昭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主任科员葛之理受到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违纪资金正在追缴。

  邢台市纪委监委近日对外公布↓↓↓

  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月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巨鹿县纪委监委近日对外公布↓↓↓

  巨鹿县小吕寨镇南大韩寨村党支部原副书记刘绍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唐山市通报5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1、滦南县程庄镇肖庄村党支部书记崔广明等4名村干部在低保审核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2012年下半年,肖庄村村民李某某等4户申报低保过程中,该村党支部书记崔广明、原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胜旺、原支部委员兼会计宁现文、原村委会委员兼妇联主任贾连玲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上述4户违规办理低保。崔广明、李胜旺、宁现文、贾连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乐亭县乐亭镇麻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侯小明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2012年至2014年,时任乐亭镇麻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侯小明在危房改造工作中,违规将本村均为退休职工、非农户口的侯迎春、郭玉柱、张新恩三户上报为危房改造户。侯迎春、郭玉柱、张新恩三户共领取了危房改造补贴款共计44800元。2017年12月1日三户危改资格被取消。侯小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4800元危房改造补贴款被追回。

  3、遵化市堡子店镇大埝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李金成、村委会主任李术明挪用救灾款案。2014年1月,李金成、李术明经召集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将60800元救灾款用于村内集体开支。遵化市人民法院以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李金成、李术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李金成、李术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玉田县林南仓镇十一村村委会主任谭树宝违纪优亲厚友问题。经查,2009年10月,谭树宝为其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兄长申请了农村低保待遇,2018年4月,林南仓镇纪委追缴了该低保金16495元,并上缴县国库。谭树宝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5、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石佛寺村党支部书记马华套取受灾补助资金等问题。2014年1月至5月,马华采取虚报方法,套取受灾困难补助资金3000元,发放给不应补偿的村民。马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收缴违纪款3000元。

  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近日对外公布↓↓↓

  日前,唐山市路南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兼交通战备办公室原主任张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唐山市路南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从唐山市路南区交通运输局下属企业帐外资金中非法支取现金,并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请托事项提供帮助,数额较大,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沧州市通报6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一、南皮县南皮镇张家口村党支部书记常殿青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妹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南皮县南皮镇张家口村党支部书记常殿青,在明知其妹不符合享受危房改造补贴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出具虚假照片和虚假收入等申报材料,且没有召开村班子会议和村民会议,擅自以村委会的名义向南皮镇城建所提出申请,致使其妹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11000元。2018年3月29日,常殿青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献县陈庄镇凌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郭德顺以其妻名义虚报冒领危房补助款问题。郭德顺在担任献县陈庄镇凌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已故妻子的名义,虚报冒领危房补助款17000元,其还存在违规支出招待费的问题。2018年1月30日,郭德顺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违纪资金已收缴。

  三、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柿庄南村村委会主任吴占军违规为非本村村民申请国家助学金问题。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柿庄南村村委会主任吴占军,为非本村村民提供虚假证明,并在其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上加盖村委会公章,致使其违规领取国家助学金1500元。2018年4月25日,吴占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收缴。

  四、黄骅市旧城镇寺东村村干部未认真履职问题。黄骅市旧城镇寺东村村委会主任张学义在修路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伪造申报资料,和村书记张舒朋、村委委员张国忠三人商量决定,用以前修的路代替专项扶贫资金应修道路,通过市镇村的三级验收,取得专项资金拨款,随后用于应修道路。2018年5月24日,张学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舒朋、张国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吴桥县梁集镇梁集村党支部书记武国强违规为其亲属办理低保问题。吴桥县梁集镇梁集村党支部书记武国强在申请办理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为其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岳母办理了低保,致使其岳母违规领取低保金8229元。2018年1月29日,武国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肃宁县师素镇南李庄村村干部向被扶持户违规收费问题。肃宁县师素镇南李庄村“两委”在办理周转棚扶持金项目时,村委会主任李国虎和村支部书记孙计平以村里没有资金用于支付相关办理费用为由,先后两次向98户被扶持户违规收取费用4950元用于村务支出。2018年3月14日,李国虎、孙计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资金已收缴。

  秦皇岛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典型案件↓↓↓

  1.昌黎县龙家店镇汪上村党支部书记徐学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经查,2013、2015年,徐学东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并非法占有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82万元。因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5月9日,经昌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徐学东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务移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卢龙县职教中心原校长王立东、原副校长李阁胜、原培训中心副主任刘满违规发放实物福利、违规审批报销个人手机话费补贴问题。经查,2013年,经时任校长王立东提议并决定,分别在春节、端午节为全校300名教职工发放米、面、鸡蛋等福利物品合计7.08万元,后经李阁胜审批在“小金库”资金中列支;2011至2015年,经王立东批准,为李阁胜、刘满等人实报实销手机话费共计0.87万元,先后经李阁胜、刘满审批,在县职业培训服务中心列支0.82万元,“小金库”资金中列支0.05万元。因王立东、李阁胜、刘满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经卢龙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王立东、李阁胜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满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3.抚宁区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徐武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经查,徐武在担任抚宁区民政局局长期间,同意没有车辆编制的下属单位购置车辆;对下属单位套取挪用失能老人救助款15万元、违规发放津补贴4.13万元存在财务审批监管不到位问题。对此,徐武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3月26日,经抚宁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区委常委会议审批,并报市纪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徐武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衡水市冀州区检察院近日对外公布↓↓↓

  2018年7月6日,原沧州市河间市人民法院院长、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根生涉嫌受贿、单位受贿、诈骗一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2018]冀检诉指辖第8号指定管辖,由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根生利用其担任河间市人民法院院长、沧州运河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工作安排、案件审判执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担任河间市人民法院院长、沧州运河区人民法院院长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在公务员考试、工作调动等不正当利益,受贿数额共计577.82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该案犯罪事实清楚后,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6月29日,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祥生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该案是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立案调查后移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祥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祥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被告人李祥生任冀州区周村镇彭家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明知其自家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利用其初步审核彭家庄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资格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收入证明、隐瞒家庭住房和收入情况等手段,进行了危房改造。被告人李祥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扶贫特定款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丰宁纪委通报2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1、张振利违反群众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阁镇撒二营村党支部书记张振利违反群众纪律,违规收取危房改造户照相费用3300.00元,鉴于其已主动退还,大阁镇纪委依纪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李军、陈琳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受到党纪处分。五道营乡邓栅子村党支部书记李军、村委会主任陈琳违反组织纪律,2013年未经会议研究和公开招标即确定承包方实施舍饲养猪建设项目;违反廉洁纪律,2012年至2014年度实施扶贫项目过程中,未严格把关致使138户非贫困户享受贫困户扶持政策;违反群众纪律,将入股分红款给村民缴纳合作医疗。县纪委依纪给予李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道营乡党委延长陈琳预备党员期限。

  廊坊纪检监察网今日对外公布↓↓↓

  广阳区政协党组副书记曹文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经查,曹文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决定将廊坊市广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务用车长期出借给广阳区政协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2018年4月20日,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曹文龙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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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查处,落马责任编辑:陈美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