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查、调解、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冲动型离婚按下暂停键,给夫妻双方静一静、想一想的时间,其根本目的是劝和不劝离,挽救冲动型离婚,降低离婚率,维护社会稳定。此前,一些法院的离婚官司速战速决,离婚证立等可取,工作效率倒是挺高,却酿成了一些“闪离”现象,据说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但已来不及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最高法倡设“离婚冷静期”,不仅让家事审判工作更加科学化,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英国、韩国等国家都以不同形式和名称对冷静期制度作了规定。如在英国,当事人离婚也有法定的反省和考虑期间;韩国则设立离婚熟虑制,离婚双方要经过熟虑之后才能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近两年,我国在推动离婚案件审判进步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比如最高法于2016年下发《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等改革目标,提出“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什么情形适用于设置“冷静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离婚冷静期指向冲动型离婚。离婚案件当前,人民法院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至于是否要设置离婚冷静期,这是有条件的。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都要、都行的。也就是说,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不能滥用的,要注意它适用的“对象”,不要生搬硬套。冷静期主要的适用指向是冲动型离婚。往往当事人一时的冲动,很多时候并不是真实意愿的表达,而设置冷静期正是从司法的角度保护这样“自由”的。毕竟结婚是大事,需要慎重考虑,离婚尤是如此。它牵涉的方方面面太多太多,需要冷静、冷静、再冷静。我国自古从今,讲究的是“劝和不劝分”,“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俗语有“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情)似海深”,都是说家庭婚姻稳定的重要。
还有一种情况也适用冷静期,“对于一些死亡婚姻,已经无法挽救了,但是当事人情绪激动,存在过激行为,比如有人扬言‘判离婚的话我就自杀’,对这种案件,冷静期不是做和解工作,而是要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让双方冷静下来,更好地走出婚姻。”
在推广使用的过程中,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法官工作要“热”起来
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冷了之”,审理法官的工作应“热”起来,要通过耐心、热情的调查及调解等工作,最终化解双方纠纷和矛盾,才能让“离婚冷静期”真正起到挽救婚姻作用。
婚姻是维系一个家庭的主要纽带,婚姻的破裂将导致一个家庭的解体和不幸,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普遍追求个性的解放,离婚率递增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但也要防止一些人把婚姻当作儿戏,“一言不合”就离婚。最高法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显然也是给双方一个思考冷静的时间,从而尽可能挽救那些冲动型的离婚。
但是,最高法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才行,如果法官不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取得同意,便强制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就有干涉婚姻自由的嫌疑。而在设置离婚冷静期后,如果将案卷放置高阁不再过问,也就是“一冷了之”,这样的离婚冷静期将毫无意义,只不过是将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时间推迟了3个月。因此,在离婚冷静期内能否挽救婚姻,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开展的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实际上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能再是法庭上那副严肃面孔,而要用自己深入实际的工作热情和笑脸,去细致、耐心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纠纷,充当一个“和事佬”来修补婚姻。如此,离婚冷静期才能起到更有效果的现实作用。
莫成夫妻“冷战期”
事实上,设置3个月离婚“冷静期”,去挽救他人婚姻,说直白点,就是增加离婚难度。问题是,办理离婚案件,仅是在走合法程序,而不是婚姻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以种种理由,法院将离婚案件久拖不办,有时非但拯救不了婚姻,反而给夫妻双方和平分手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可见,对于一些执意离婚的夫妻来说,设置离婚“冷静期”,可能就没有了意义。
提高离婚“门槛”,不一定能够捍卫婚姻。美国离婚程序繁琐,可谓难度比我国大得多,但美国的离婚率不仅高于我国,而且居世界之首,难道美国人热衷于离婚,都是冲动所致?既然如此,美国设置的重重难关,为何扼制不住他们离婚的冲动呢?
众所周知,夫妻感情破裂,是造成离婚的根本原因,其他诸如经济、住房、子女就学等压力,均为次要的,只要夫妻同心协力,共同应对,这些问题对姻婚构不成多大威胁。相反,在夫妻存有异心,双方之间再无爱可言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离婚。在作出离婚决定之前,他们均进行过长久的磨合和沟通,在婚姻挽救无望的情况下,只得理智地选择离婚。一旦双方决意离婚,就是增加再大的难度,也于事无补。相反,在“冷静期”,还有可能使双方纠纷不断,甚至矛盾升级。
可见,离婚“冷静期”,莫成夫妻“冷战期”。换言之,设置离婚“冷静期”,拯救不了婚姻。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关口前移,多为恋爱和婚姻中的男女做一些风险预警工作。比如,排遣和理顺在他们婚姻里的惶惑和混沌,关心他们的心理、生理、健康和生存状况。同时,要为处在弱势的一方提供一些专业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些生存技能。特别是,协调婚姻里的一些问题,帮助夫妻双方学会和家人沟通、相处,减少家庭中不必要的矛盾。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帮助夫妻双方建立自尊,变得坚强。帮助夫妻双方共同成长,是对婚姻最好的保护。
应注意适用范围
此次最高法的《意见》,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对怎样设置“离婚冷静期”,以及宣布进入“冷静期”之后怎么办,都是比较明确的。但正如法律专家所说,对于什么条件下适用“离婚冷静期”,《意见》还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因此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以便更加精准地限制“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度。
应当强调的是,“离婚冷静期”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离婚案件的,也不是离婚判决的必经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可见,这里的判决依据是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法院认为其提起离婚只是一时冲动,感情并未破裂,才可以用“冷静期”进行观察;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法院还要用“冷静期”观察,显然是不适当的。
此次的《意见》提到,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但法官如何判断和区别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则缺乏原则性的解释和操作性的规定,似乎是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了。不过,关于设置“冷静期”需要双方同意的规定,倒是具有决定性意义,可以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如何判断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需要确认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婚姻是否死亡。
热点评论
离婚冷静期,不少地方都有尝试,赞同者有之,商榷者也有之,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把握离婚自由与家庭和睦之间的尺度。对于冲动型离婚,而且存在和好的可能,离婚就不能如此儿戏,设置冷静期就有其必要;而对于家暴或感情破裂等类的离婚,拖延则未必有好处。但是什么是冲动型什么是感情破裂型,并不是那么容易判断,这需要在实践中寻找平衡。(新快报)
法院设定的离婚冷静期并非是对所有离婚案件所采取的简单粗暴的“冷处理”,而是有效治疗冲动型离婚的一剂良药。不仅可以让当事人沉下心来,冷静思考,从而对彼此婚姻关系的是否存续做出更加理智的判断,同时,还可以大幅降低因冲动型离婚而给社会、家庭,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带来的不良影响。(华声在线)
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冷了之”,而是要做到“静而不冷”。所谓“静”,是指根据情况充分权衡,冷静期通知书发出去之后,可以让双方“静一静”,但不能当“甩手掌柜”,甚至为一方所利用,让当事人感受冷意,面临更大伤害。离婚冷静期与婚姻自由并不违和,关键要看人民法院如何把相关规定把握好、运用好。(北京青年报)
(据燕赵晚报、北京晨报、新快报、华声在线、北京青年报等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