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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知识小讲堂⑤】扫黑除恶的五个关键词

来源: 长城网  韩建强
2018-07-30 1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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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黑恶势力是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

  扫黑除恶进行时!今天,知识小讲堂带你来看扫黑除恶的五个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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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一:“黑社会”

  我国《刑法》第294条所规定,“黑社会”准确的叫法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简称为“四个特征”)。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关键词二:“恶势力”

  在现实生活中,从“小混混”到“大恶棍”,从“小团伙”到“黑社会”,存在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打击“恶势力”体现了“打早打小”的司法政策。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关键词三:“软暴力”

  近年来,纠缠、哄闹等“软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较为隐蔽,比如,精神痛苦,消极财产损失(指财产增长、利用上的损失)。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或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四:“保护伞”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坚决依法严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关键词五:“非法放贷讨债”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关键词:扫黑除恶,小讲堂,关键词责任编辑:吴云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