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 马德明)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控制地下水取水许可,限制取水总量。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按比例核减其所在县(市、区)其他地下水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量,进行合理配置。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因城市供水水源单一,确需开凿新取水井作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除应急供水和日常维护性运行外,不得使用应急备用水源。
取用地表水的,由取水审批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审批:年取水量不足一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年取水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年取水量在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