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体部署,张家口市15所城市公立医院自2018年8月25日零时起,执行《张家口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和小布一起来看改革的主要内容↓↓↓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继续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促进科学就医、合理用药;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通过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和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体现医院的公益性。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上调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察、护理、中医、手术、治疗等方面的项目价格,下调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价格。优化合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这次改革对门诊诊察费进行了整合调整,改革后的门诊诊察费包含挂号、诊查和药事服务等费用,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价格调整后,市级公立医院西医普通门诊诊察费收费标准为每次10元,副主任医师为每次15元、主任医师为每次25元,知名专家为每次50元。西医门诊诊察费报销标准统一为每人每诊次9元,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参保患者普通门诊诊察费自付费用较改革前有所降低,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门诊诊察费自付费用有所增加,主要是引导患者合理分流,缓解省市级大医院知名专家看病拥挤的问题。拉开不同层次医疗服务之间的差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技术级别、诊疗项目难易程度、患者年龄层次,对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医院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差别化定价,引导患者分级诊疗,合理就医。
建立和完善基本的医疗制度
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病人,城市公立医院保留简易门诊,门诊诊察费按每次1元收取,由患者个人自付。对涉及部分特殊病患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价格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报销范围。
建立可持续的财政补偿机制
为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落实政府责任,市财政对市级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给予一定的补偿。
进一步规范医院诊疗、价格行为
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采取综合措施,推进临床合理用药和临床路径管理,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降低药占比和耗材占比,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公立医院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制度,提高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一起看改革方案原文↓↓↓
张家口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为更好落实省对张家口市完成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向全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过渡工作要求,结合张家口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及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城市公立医院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和医院加强成本核算分担。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察、护理、中医、手术、治疗和床位等项目价格,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二)拉开层次,体现差异。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技术级别、诊疗项目难易程度、患者年龄层次,对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医院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差别化定价,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补偿,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三)政策配套,协同推进。取消药品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推进分级诊疗、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及加大财政补偿力度等各项改革措施同步实施,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四)强化监管,控制费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合理确定医药费用总量,明确控费指标,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实施范围
(一)本次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为:市级公立医院、省级公立医院。
(二)驻张军队、武警部队医院吗,省市级部门所属医院,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改革内容
(一)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价格、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其中市级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财政补助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自行消化予以补偿,补偿比例确定为8:1:1,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80%、同级财政补助10%、医院加强成本核算自行消化10%。省级城市公立医院按规定由同级财政补助5%。
(二)调整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价格。大型医用设备(磁共振、CT等)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价格平均降低10%。
2、优化合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化门诊项目组合,将挂号费并入诊察费,诊察费含挂号、诊查和药事服务等费用。诊察费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等。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病人保留简易门诊,按每次1元收取。将取暖费、空调降温费,并入床位费。
3、提高诊察、护理、中医、手术、治疗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1)诊察费平均提高245%。其中:市级普通、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由每次2元、4元、7元,分别调整为10元、15元、25元,住院诊察费由每日4元调整为17元。
(2)护理费平均提高160%。其中:一、二、三级护理费由每日8元、5元、2元,分别调整为24元、15元、6元。一、二、三级护理费传染病人每日加收3元。
(3)中医类项目价格平均提高55%。
(4)部分治疗类项目价格平均提高25%。
(5)提高并拉开不同级别手术项目价格差距。一级手术价格提高10%,二级手术价格提高20%,三级手术价格提高35%,四级手术价格提高55%。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手术和治疗价格经批准可上浮不超过10%。
(6)拉开儿科与成人项目价格差距。六周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价格在成人手术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超过10%。
(7)压缩单胎顺产接生和剖宫产术的价差,鼓励顺产生育。提高神经阻滞麻醉和中医非药物性治疗项目价格,促进中医及传统治疗技术应用。
(8)普通床位价格提高50%。其中:市级单人、2人、3人、4人以上间床位价格由每日22元、18元、14元、12元,分别调整为33元、27元、21元、18元。
4、部分项目价格保持稳定。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价格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基准价,是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第67号)为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稳步有序推进。要加强价格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出台规范公立医院诊疗行为和医药费用控制的具体措施,降低药占比及耗材占比,优化收支结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门诊诊察费提高部分按规定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财政部门要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建立对取消药品加成后所减少的合理收入绩效补偿机制。
(二)强化监管,控制费用。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将医疗费用控制工作纳入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跟踪评估,完善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实施后的跟踪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妥善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逐步理顺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相关部门及城市公立医院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18年8月22日起实施。原《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字〔2016〕10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