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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试行)》印发
每年开展至少2次全面督查 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飞行督查

来源: 长城网  董达
2018-08-27 18: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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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见习记者  董达 通讯员 吕培)8月27日,记者从河北省水利厅获悉,《河北省河(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已于日前正式印发,其中明确了河长制工作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实施主体和工作原则,对督查的对象、方式、方法、内容、程序,督办的类别、形式、程序、整改反馈要求及督办结果的运用和问责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河长制督查督办包括各级河(湖)长工作落实情况、河(湖)长履职情况和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督查督办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务求实效”的原则,省级督查督办由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督查分为全面督查、专项督查和飞行督查,全面督查每年至少2次,专项督查和飞行督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对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形成督查整改通知印发督查对象,督查对象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整改,并将完成情况报送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河(湖)长督办和河湖长制办公室督办。督办形式包括下达省级总河湖长令、省级河长湖长令、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督办单和重点约谈。每年底,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对督查、督办、整改情况进行通报。督查、督办、整改及约谈情况作为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河湖长,督察,督办责任编辑: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