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水利厅获悉,近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印发《河北省河(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试行)》,明确了河长制工作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实施主体和工作原则,对督查的对象、方式、方法、内容、程序,督办的类别、形式、程序以及整改反馈要求、督办结果的运用和问责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督查分为全面督查、专项督查和飞行督查。全面督查每年至少2次,专项督查和飞行督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对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形成督查整改通知印发督查对象,督查对象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整改,并将完成情况报送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河(湖)长督办和河湖长制办公室督办。督办形式包括下达省级总河湖长令、省级河长湖长令、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督办单和重点约谈。每年底,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对督查、督办、整改情况进行通报,督查、督办、整改及约谈情况作为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