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相关跨省异地就医政策,8月29日,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印发《关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三类人员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的人员备案到就医地即可)。尽量选择当地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选择两家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病(只限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慢性病、特殊病、特药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需要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签字盖章,费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在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石家庄市市区医疗机构的待遇。
参保人员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提供未完成直接结算的情况说明,可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所需材料:1.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加盖单位公章的外派说明材料(包括外派地点、原因、时间等)、备案表、社会保障卡;
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表、社会保障卡;
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居住证或办理居住证的回执单、备案表、社会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