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邢台市桥东区、开发区、邢台县、广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起涉黑涉恶案件。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予以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强参加张锐(已判刑)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成为其骨干成员之一。该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在邢台市及其周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该市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李强在张锐指使下,实施7起犯罪并组织或参与多次违法活动。法院对被告人李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邢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思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思博自2000年参加以于立(已被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6年8月聚众斗殴,纠集人员持管刺致人死亡;2000年11月参加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2005年8月随意殴打、威胁他人,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李思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明等八人涉恶犯罪集团案进行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明、王京广、李晓松、吴玉龙、范永军、李奇祥、牛华明、范少波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赵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集团以营利为目的,常年在隆尧县东关等村村民家中及地里开设赌场渔利。赵明还单独或纠集组织成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隆尧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明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王京广等其他7人分别以犯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判处一到四年有期徒刑,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并对除王京广之外的7人处一万至六万元罚金。
广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姜振川等八人涉恶案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振川等八名被告人为非作恶,扰乱该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罪,被依法判处最高十二年、最低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记者 黄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