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长城网9月5日讯(记者 张艺萌)日前,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意见的通知》,对矿山项目涉及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不落实等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严惩重罚。
通知范围涉及河北各市(含定州、辛集)环境保护局、审批局以及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通知强调,自2018年5月9日起,矿山开发建设项目(不包括独立的选矿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调整至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由原地方审批的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仍由地方行政审批局或环保局负责。
通知强调要严格环评管理。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重点流域、区域、京津冀生态涵养区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矿山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未落实的,不得受理审批其环评文件。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违反法定规划、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的拟建项目,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
矿山整合、改扩建项目对历史形成或现有工程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要明确治理恢复责任主体。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任务的矿山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其新、扩、改建环评文件。
项目建设应明确施工期、运行期、闭矿期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对受矿山开采影响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础设施等环境保护目标应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矿山项目运行3至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通知要求,各市环保局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河北省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情况排查表”报送省环保厅。
同时,通知提出,各市统筹考虑矿山建设项目履行环评手续、竣工环保验收、占用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及采取保护措施等情况,提出清理整顿方案,进行分类处理。要关闭注销一批、验收清零一批、移交处罚一批、限期治理一批、移交司法一批、区域限批一批。
2018年12月31日前,各市要完成矿山建设项目分类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送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