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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
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来源: 长城网  刘澜澜
2018-09-10 1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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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记者 刘澜澜 摄

  长城网9月10日讯(记者 刘澜澜)日前,河北省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进一步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明确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切实保障教师各项权利。

  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市县在核定中小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严格落实国家增资标准。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班主任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教师月平均绩效工资收入水平的25%。完善学校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实行校长职级制的地方,实施相应的校长收入分配办法。获得“河北省教育家型教师(校长)”称号人员享受省管专家待遇。

  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收入分配向乡村教师倾斜。严格落实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全面落实22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和12个贫困山区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0元,自2019年起实施。有条件的市县可视财力情况提高补助标准。加快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市县政府统筹规划,在乡镇政府或学校所在地修建。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发放租赁补贴或配租公租房,让乡村教师住有所居。关心乡村教师生活,实施乡村教师帮扶计划,全面推行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制度。为乡村教师配备相应设施,丰富精神文化生活。采取切实举措,帮助乡村青年教师解决实际困难,巩固乡村青年教师队伍。在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乡村青年教师倾斜,优化乡村青年教师发展环境,加快乡村青年教师成长步伐。

  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并全面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培养培训、科研资助、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理确定教师薪酬,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完善工资待遇增长机制,切实保障教师各项待遇。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教职工退休后待遇。

  改革高等学校教师薪酬制度。完善适应高等学校教学岗位特点的内部激励机制,高等学校的基础绩效工资标准可按统一规定执行,也可以自行设置基础绩效工资标准或不设置基础绩效工资,将绩效工资全部用于奖励。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高等学校可按规定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高等学校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单位科研奖励的支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以及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等收益用于人员奖励部分的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高等学校可按规定申请提高绩效工资总量。

  提升教师社会地位。进一步完善教师荣誉制度,大力宣传教师中的育人楷模和师德标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表彰奖励活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大力开展尊师活动,营造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教师主体地位,落实教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行中国特色大学章程,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教师在高等学校办学治校中的作用。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扩大办学自主权,推行学术(教学)委员会制度,全面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克服职业倦怠,激发工作热情。

关键词:教师,待遇,地位责任编辑:陈美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