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秦皇岛市纪委监委结合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出台《纪检监察干部日常工作生活“十不准”》,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带头遵规守纪,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特别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做到“十不准”。
“十不准”规定的出台,旨在促使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规范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言行举止。“十不准”即不准未经授权擅自执行公务,不准执行公务中居高临下、颐指气使,不准在接受执法检查、管理中随意亮明身份,不准在社会交往中口大气粗、盛气凌人,不准在群众有困难时视而不见、绕道而行,不准在网络媒体上传播、发表负面信息言论,不准在公共场所衣着不当、言辞激烈,不准在工作圈社交圈搞小集体、小圈子,不准铺张浪费、讲排场,不准与管理服务对象有非公务往来和宴请、请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