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民生领域环境管理“一刀切”、严禁机动车限行“一刀切”……9月12日,我省制定下发《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制定实施“差异化”管控和监管措施,实现经济发展、社会民生与生态环保和谐统一。
关于机动车限行:
除红色预警期间
原则上不得单双号限行
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应由各市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管委会)结合区域环境管理或交通管控需求,统筹作出决定,并至少提前1天向社会公告,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外,原则上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
对重型柴油货车要严格监管,科学设计运输线路,加密加严管控措施,落实监测处罚机制,确保限行到位;
对于使用清洁燃料减少能耗及尾气排放、注重运输车辆养护、合理布局运输线路等实施绿色物流计划的企业可视情况适当减少车辆限行频次,体现奖优限劣,严禁机动车限行“一刀切”。
关于建筑施工工程:
污染防治措施到位
秋冬季可以正常施工
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含取得施工许可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扬尘管控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秋冬季可以正常施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扶贫易地搬迁项目和当地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正常施工;
市、县重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环境管理需求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具体管控措施,实现清单化管理;
其他工程项目除土石方(含破拆、改造)工程停工外,室内地面铺装、内外墙体及内部装修等工序,在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可不采取停工措施;
为重点项目配套的砂石料场、商品砼企业,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健全并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采取轮换生产等减排措施,确保国、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
关于民生领域环境管理:
稳定达标排放的餐饮业等
不许限制性停工停业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允许采取限制性停工停业。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公共服务类企事业单位、面向大众提供服务的商户,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确需对相关行业进行提升整治的,要精准研判产污环节,针对各行业产、排污节点,结合各行业生产规律和居民生活习惯,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组织实施,整治前要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对于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排污,绝不姑息迁就。
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严禁擅自提高预警级别
扩大预警范围
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启动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除国家要求和重大活动保障任务需要外),提前1-2天发布预警信息,给足企业应急响应准备时间,严禁擅自提高预警级别,扩大预警范围。
重污染天气期间,对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工序和设备,达到“绿色”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标的企业,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采取适度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
关于错峰生产:
对超低排放的“领跑者”企业
不列入错峰名单
对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碳素、化学原料药(农药)、有色、化工制造等高污染排放行业,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污染物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的,要按照排放绩效评价,秋冬季采取差异化错峰生产。
鼓励重点行业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技术升级、管理升级,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领跑者”企业。
对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的“领跑者”企业,不列入错峰生产名单;
对其他不涉及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企业(或工序、生产线),不列入错峰生产名单,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
关于“散乱污”企业整治:
有整改价值的企业先停后治
严禁“以停代管”
对手续不全、严重污染环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取缔;
对有整改价值的企业,要严格监督管理,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限期整改达标,整改验收后方可复产,以严格整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坚决禁止将不产生污染的企业列入“散乱污”,坚决反对“以停代治”“以停代管”等敷衍应对做法;
不得对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
关于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
实施“一厂一策”
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对各级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
对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
对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
对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对以“园区”名义存在的工业大院、工业小区式“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加强监督管理,制订标准规范,限期停产整治,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关停整治到位。
关于环境准入:
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
压缩审批时间
对符合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的项目,简化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等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强化指导服务,支持项目落地。
对于不符合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违反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在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坚持生态优先、严把审批关,守住法律底线、生态红线,坚决禁止和杜绝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
关于督察执法检查:严禁应付督察检查集中停工停业停产
决不允许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执法检查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敷衍整改、机械整改、表面整改做法,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
严禁对督察交办的问题,不调查、不研究、不治理,而采取“一停了之”“以停代治”“不闻不问”的“障眼法”或“常停久治”“久治不验”等“拖延术”,严禁应付督察检查搞“一刀切”,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我省正在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指导意见》明确,各级党委、政府要对辖区内或分管行业领域内存在的“一刀切”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有关职能部门在贯彻落实防止“一刀切”方面工作部署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同时,鼓励人民群众对身边存在的“一刀切”问题进行监督。
省大气办要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各种形式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担当、不作为行为予以公开曝光,依规依纪予以追责问责。
此外,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绝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更不能在监管上失之于宽、松、软。生态环境部和我省正在制定《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据悉,今年秋冬季攻坚重点是: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力争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双下降”。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