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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厅级干部被提起公诉!另3市10人被查处!

来源: 河北新闻网微信  
2018-09-19 17: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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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检察”日前对外公布↓↓↓

  近日,河北省林业厅原副巡视员暴常青(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暴常青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暴常青,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暴常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石家庄西宁出差敦煌现身,千里出游企业买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近日发布石家庄市军供站站长违规旅游问题追踪↓↓↓

  本在青海西宁出差却租车到甘肃嘉峪关、敦煌游玩,为掩人耳目,所有费用让企业买单。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纪委监委通报了该市军供站站长段洪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市军供站站长段洪权借开会之机外出旅游……”2017年5月,石家庄市纪委接到一封群众举报信,反映段洪权公款旅游等问题。从报销凭证上看,段洪权的这趟公务之旅可以称得上“干净廉洁”,3名公职人员在单位只报销了每人3280元的来回机票费用。这背后难道另有猫腻?

  因举报问题线索明确,石家庄市纪委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并最终查清段洪权借在青海西宁考察之机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到甘肃嘉峪关、敦煌旅游的问题。

  原来,2014年6月,为做好石家庄市军供站筹建工作,段洪权安排他及另两名同事去西宁市军供站考察学习。作为合作方代表的河北东明国际家居博览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增禄,也带着两名技术人员一同前往。一行共6人,其中3人为公职人员。

  在西宁考察两天后,段洪权觉得千里迢迢从石家庄来一趟不容易,考察学习也很辛苦,于是,他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决定去千里之外的嘉峪关游玩,“让大家不留遗憾。”

  从西宁到嘉峪关需要驾车560多公里,路途遥远。同行的张增禄认为这正是结交这些领导干部的好机会,于是主动花高价租了辆商务车,方便段洪权等人游玩。

  游玩了嘉峪关景区之后,段洪权意犹未尽,又提出绕道敦煌去参观莫高窟。“咱们来趟大西北不容易,不如再去莫高窟转转,之后可以从敦煌飞回石家庄。”于是一行人又驾车400多公里,辗转驶向莫高窟。

  不巧的是,他们到达敦煌时正遇莫高窟闭馆休整,为弥补“心中遗憾”,一行人又调转车头到5A级风景区鸣沙山、月牙泉游玩了一番。众人在敦煌期间的食宿和景点门票,都由张增禄支付。

  返回石家庄后,段洪权等3名公职人员在单位只报销了公务出行的机票费用,每人3280元,其他费用均由合作企业支付。

  经查,在此次出行过程中,东明公司负责人张增禄为段洪权等3人支付住宿费、门票费、车费共计2070元,其中为段洪权支付了690元。

  段洪权租车去嘉峪关、敦煌等风景区游玩,表面上看没花公家一分钱,吃喝玩住由管理服务对象买单,可实际上,这些管理服务对象之所以愿意提供“免费午餐”,无非是看中了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

  在刚接受审查时,段洪权还极力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认为“一直以来都这样”,没什么问题。任性的他终究为自己的违纪行为付出了代价,因违规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并让管理服务对象支付相关费用,段洪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通报。

  邯郸邯郸市永年区纪委监委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

  1、农牧局正科级干部李同恩违规公款旅游问题。李同恩在担任区农牧局正科级干部期间,多次借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之机公款旅游,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11784.8元。给予李同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住建局造价站站长郭社红违规发放补助问题。郭社红在担任永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补助、奖金44795元。给予郭社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讲武镇小北汪二分村党支部书记李庆民违规发放补助问题。李庆民在担任小北汪二分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禁烧补助8400元;同时,李庆民还有其他违反纪律的错误。给予李庆民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曲陌乡河东七方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赵英动违规公款吃喝问题。赵英动任职期间,2015年至2016年两年共计违规支出招待费22617元;同时,赵英动还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错误。给予赵英动开除党籍处分。

  5、城管局执法大队五队副队长兼洺州新城执法队队长赵仕锋违规公款吃喝问题。赵仕锋任职期间,2017年2月31日收取某家具批发门市垃圾处理费1500元,并出据了正式票据,但赵仕锋将该票据第二联(记账)和第三联(存根)写为2017年2月16日收取垃圾处理费100元后记入单位财务账,然后将未记账收入1400元用于日常加班吃饭开支。给予赵仕锋政务记过处分,并建议城管局按照程序免去赵仕锋执法大队五队副队长兼洺州新城执法队队长职务。

  6、高新建材产业发展管理委员会陈坤违规私车公养问题。高新建材产业发展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陈坤持公务加油卡于2018年2月16日违规向私家车加油300元。给予陈坤政务记过处分。

  定州定州市纪委通报整改“回头看”典型案例↓↓↓

  1、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新兴庄村委委员侯建峰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占地搞建设的问题。2014年5月,侯建峰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长安路街道办事处塔宣村北7亩耕地建便道砖厂。2017年11月,定州市国土资源局联合长安路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砖厂实施断水、断电措施,侯建峰自行拆除了制砖机器设备,现已停产。2018年6月5日经中共定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侯建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定州市号头庄乡杨家营村村委会主任王玉山在未经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个人决定村内电费收取标准。2017年3月16日,该村召开两委会议,王玉山提议让村民杨占杰当电工,按0.68元/度收取费用(国家电费标准0.6155元/度),村不再给杨占杰付劳务费。村党支部书记赵建喜提议等考察后再定。在未考察再次开会研究的情况下,杨占杰以农村急需浇地为由,在取得王玉山的同意后,每口井按每度0.68元收取,时间自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2月30日止。2018年1月份停止杨占杰收费资格。王玉山在未经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个人决定村内电费收取标准,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2018年6月5日经中共定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玉山党内警告处分。

  3、定州市西城乡南大定村党支部书记刘占杰违反财经法规,收款不入账的问题。2009年至今,该村在发展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接受党员交的每人300元或500元不等的款项,其中2012年、2014年、2018年三年共计收取11100元,已入村账,其余年份收取的费用未入村账,由于该款未入账且时间较长,相关人员已记不清当时交了多少钱,具体数目无法统计,所收款直接用于支付村内路灯电费等。2018年5月21日经中共定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占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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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厅级,干部,公诉责任编辑:裴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