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
承德市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典型问题
1.双滦区双塔山镇原副镇长刘会军等人违规发放扑火队员工资问题。2014年,双滦区双塔山镇政府违规为3名镇政府正式在编职工发放扑火队员工资,每人3600元,合计1.08万元。时任该镇副镇长刘会军和农业站站长李秀青对此负有责任。2018年9月,刘会军、李秀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收缴。
2.隆化县公安局偏坡营派出所所长井岗峰违规为其女操办婚事问题。2017年3月,井岗峰为其女操办婚事时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备,且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合计3400元。井岗峰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18年8月,井岗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退还。
3.原双桥区国税局办公室主任杜青山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杜青山在单位拥有两处办公场所,超出办公用房使用标准。2018年9月,杜青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牧局农产品检测中心主任张群利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张群利办公用房面积超出办公用房使用标准。2018年8月,张群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滦平县医院司机办负责人张学兵违规使用单位加油卡为个人和他人车辆加油问题。2018年1月至6月,张学兵私自使用单位公务加油卡,累计8次为其本人和他人车辆加油,合计2113.55元。2018年9月,张学兵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收缴。
6.承德县八家乡八家村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7年5月,承德县八家乡八家村违规使用2016年村集体资金为村干部发放补贴合计17000元,其中该村党支部书记刘广生5000元、村委会主任池宗江5000元、计生专干高淑芹5000元、会计郑继慧2000元。2018年9月,刘广生、高淑芹、郑继慧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对池宗江(群众)进行诫勉谈话,违纪资金已收缴。
秦皇岛
秦皇岛市通报3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1.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潘全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经查,潘全义在任双山子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履职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实际修缮加固户王某等两户村民以原址翻建改造方式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造成两户分别多领取补助资金0.3万元。对此,潘全义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8月3日,经青龙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潘全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收缴。
2.卢龙县蛤泊镇宋柳河村党支部书记黄文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经查,2016年6月,黄文海在协助蛤泊镇政府管理该村危房改造相关事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杨某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56万元。2018年7月19日,经卢龙县蛤泊镇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文海同志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收缴。
3.抚宁区抚宁镇枣园村党支部书记田树文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经查,2012年,田树文对其父亲危房改造严重超标准建房未予制止,通过验收并获得补助款1.55万元。同年,明知该村孟某冒名申请危房改造补助,仍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上报危房改造申报材料并通过验收,使其获得上级补助款1.55万元。2018年6月28日,经抚宁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田树文开除党籍处分。
唐山
唐山市古冶区通报2起典型案例
1.古冶区原唐家庄第一幼儿园园长于久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2011年至2017年,于久庚在担任古冶区唐家庄第一幼儿园园长期间,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于久庚设立账外账,并使用账外账资金为教职工发放福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部分资金用于报销个人费用。于久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2.古冶区住建局村镇建设指导科科长毛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正确履行职责问题。毛双作为区住建局村镇科负责人,在2016年大庄坨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大庄坨村村民个人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致使该村1名村民以虚假贫困户名义违规获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2550元。毛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唐山市丰润法院公开审理区监察委调查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
9月25日,原丰润区银城铺镇东马庄村党委书记薄某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在丰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丰润区监察委调查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起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丰润区纪委监察委有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薄某顺在担任东马庄村党委副书记、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庭审持续近两个小时,现场秩序井然,被告人薄某顺当庭表示认罪,丰润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定州
定州市纪委通报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1.定州市国土资源局地价评估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苏建甫受贿问题。2001年11月至2017年8月,苏建甫在担任定州市国土资源局地价评估咨询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北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3家房地产公司在土地估价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河北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房地产公司贿赂款人民币24万元,索取河北新世纪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等2家第三方评估机构贿赂款人民币13.76万元,共计37.76万元。苏建甫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定州市纪委监委给予苏建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定州市南城区都府营社区违规办理低保问题。定州市南城区都府营社区居民彭新未在清风南路都府营社区北口建有一间三层临街楼,由四川饭店租用,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社区委员胡宝安(彭新未的女婿)负责对其入户调查,胡宝安隐瞒其岳父彭新未有房租收入的情况,致使彭新未违规享受低保待遇,领取低保金26410元。中共定州市纪委分别给予社区书记张建新、主任张甫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胡宝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来源:承德市纪委监委、秦皇岛市纪委监委、定州市纪委、唐山市纪委监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