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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死23伤!河北一地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罚款138万,17人被建议处分

来源: 长城新媒体  
2018-11-03 11: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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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2月27日17时40分,邢左公路19公里+700米处(邢台县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00万元。

  小编从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获悉,《邢台县邢左公路“2·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于2018年11月2日经省政府批复,正式向社会发布。

  邢台县邢左公路“2·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事件回顾

  交通事故致6人死亡

  2018年2月27日17时40分,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人刘立朝驾驶冀EM6726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邢左公路由东向西行使至19公里+700米处时,与对向陈辉杰驾驶从京娘湖旅游返程的冀EE8075大型客车相撞,造成冀EE8075客车侧翻,2人当场死亡、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3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截至21时4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交通秩序恢复正常。

  事故原因分析

  多方因素导致车祸

  直接原因

  1.刘立朝驾驶擅自改变车辆外形的冀EM6726号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进入事故地段前弯道时行驶速度超过侧滑临界速度,制动后发生侧滑进入对向车道,返回原车道时左侧尾部与冀EE8075号大型普通客车左侧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陈辉杰驾驶冀EE8075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雨雪天气中未能有效降低行驶速度,且客车制动系统右后轮制动失效,在事故发生前不能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驾驶人陈辉杰驾驶冀EE8075班线客车私自承接旅游包车业务无包车资质营运,导致该起较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2.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法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形同虚设,对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车辆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该起较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3.邢台县三川客运责任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相关工作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形同虚设,对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车辆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冀EE8075班线客车未经许可擅自承揽包车业务,且人为切断监控定位装置,导致该起较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4.河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清风楼分公司负责人高建军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规定,私自租用无旅游包车资质的车辆向游客提供交通服务,导致该起较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5.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监管不力;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规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流入市场。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后续处理意见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人

  1.刘立朝,男,1980年2月生,邢台县会宁镇人,冀EM6726重型自卸货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

  2.周江涛,男,1983年6月生,邢台县会宁镇人,冀EM6726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

  3.王建其,男,1966年8月生,邢台县羊范镇人,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

  4.王庆龙,男,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

  5.徐金虎,男,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

  6.高建军,男,河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邢台市清风楼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

  建议给予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9人

  7.袁启明,男,汉族,中共党员,2016年4月至今任邢台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主管运管站工作,任站长。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不到位,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8.王宝玉,男,汉族,群众,2016年6月至今任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副站长,分管货运工作。督促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督指导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9.刘军,男,汉族,中共党员,2016年6月至今任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副站长,负责客运工作。督促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督指导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0.王运强,男,汉族,群众,2018年1月至今任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货运科科长。对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存在的驾驶人员培训不到位、车辆动态监控形同虚设等问题失察,负直接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1.许卫东,男,汉族,中共党员,2016年8月至今任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客运科科长。对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班线客车从事旅游包车客运的违规行为稽查打击不力,负直接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2.王立强,男,汉族,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邢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邢台县大队副大队长、总支委员,分管车管、外勤中队、交通设施工作。对分管的羊范中队工作指导不力;对辖区内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排了路面巡逻管控工作,但事故发生时段存在失管失控,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邢台市公安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13.张继军,男,汉族,中共党员,2017年6月至今任邢台县交警大队羊范中队中队长。对责任路段巡逻管控不到位,对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失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4.刘玉房,男,汉族,中共党员,邢台县交警大队民警,协助中队长工作。对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不到位,负直接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5.高景伟,男,汉族,中共党员,2011年7月任邢台县交警大队机动中队中队长。对邢台茂翔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不到位,负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2人

  16.李晓曼,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监控小组组长。未落实本公司的车辆监控制度;未轮班对车辆的超速、疲劳驾驶违规行为进行登记和电话通知,未轮班对车辆动态监控24小时值守,导致动态监控系统形同虚设。建议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17.张玲玲,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监控员。未尽到监控员岗位职责,仅对本公司委托河北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代为监控的20辆车辆抄报的违规信息进行登记,其他应由本公司监控的剩余车辆不能实时监控和登记,对监控车辆违规行驶行为未及时提醒与警告,车辆监控平台长期处于无人监控状态,公司动态监控平台形同虚设。建议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对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形同虚设,日常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②,建议由邢台县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以69万元罚款。

  2.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③,建议由邢台县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以69万元罚款。

  3.河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邢台市清风楼分公司。公司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私自租用无旅游包车资质的车辆,向游客提供交通服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邢台市桥东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依法予以关闭。

  4.王建其,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④,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徐金虎,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建议邢台市桥东区政府对桥东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进行通报批评。

  建议邢台县人民政府对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批评。

  建议将恒天大迪汽车有限公司和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生产、销售不合格重型货车车厢的线索,分别移交保定市人民政府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另案调查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关键词:交通事故,调查责任编辑:裴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