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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金融服务十条扶持中小微企业

来源: 燕赵晚报  孙会芳
2018-11-05 11: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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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市政府日前印发《石家庄市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十条扶持政策》,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营造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具体如下:

  一、建立扩大小微信贷投放激励机制。支持驻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石家庄市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按各银行年度新增小微贷款总额的0.2%给予奖励,每家银行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扩大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市财政安排不低于2亿元的资金,对合作银行为石家庄市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的50%,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标准可再上浮10%。

  三、建立支持融资担保发展机制。市财政安排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为石家庄市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进行补助和风险补偿。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3%且不收取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担保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其承担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代偿金额给予50%补偿。市、县(市)区政府出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四、建立转贷过桥服务机制。由市政府指定的转贷服务专门机构,与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石家庄市企业转贷续贷提供低息有偿“过桥”服务。市财政设立1亿元的企业转贷补助专项资金池,对转贷服务专门机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企业费用的,给予贷款金额0.5%的贴息补助,单笔不超过50万元。

  五、建立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支持机制。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向石家庄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500万元以下、1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参与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开展业务,对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实收保费不超过3%的,对参与银行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对参与保险机构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保险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板上市的石家庄市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石家庄市的,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企业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新型债券,对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石家庄市中小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努力营造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石家庄市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以上,投资期限满2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基金管理人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企业开展出口信保及保单融资。对投保出口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保费全额补助(含省补助);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在省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保费补助(已享受省级全额补助的除外)。对中小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体出口信保项下保单融资产生的融资利息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十、支持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积极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鼓励驻石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每年对在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金融机构、金融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以上政策从2018年1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各项扶持政策不重复计算。具体配套办法或操作规定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关键词: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责任编辑:吴云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