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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夸大培训效果诱导学生参加培训 河北出台措施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来源: 长城网  王林红
2018-11-25 18: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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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 王林红)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日前,河北省教育厅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须无不良诚信记录,培训机构须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开展其他教育活动,不得在核定或审批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真实准确。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和夸大培训效果诱导中小学生参加培训,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招生时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认真履行服务承诺。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利用晚间举办培训的,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校外培训不得布置学科类作业。

       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时间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在学生缴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学生未完成的培训课程,要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费。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冀教政法﹝2015﹞27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校外培训机构 课程计划 招生简章责任编辑: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