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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宣传发布会全程实录

来源: 长城网  
2018-06-29 1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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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石家庄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宣传发布会,全程实录如下: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宏

  同志们,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新时代的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我市文明程度和全体市民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该《条例》已经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宣传发布会,就是要向社会公布这部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和如何宣传贯彻落实条例规定。

  参加这次宣传发布会的有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天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保来同志,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教科文卫委、人大办公厅、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管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卫计委、市内各区委宣传部、区委文明办的负责同志,以及驻石中央、省、市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的记者朋友们。

  在此,对各位同志和记者朋友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所有关心和支持我市文明行为建设工作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地感谢!今天的宣传发布会有两项议程。

  下面,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韩保来副主任向大家介绍《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保来

  同志们!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今天借这次新闻发布会的机会,向大家介绍《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和立法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法治思想、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新任务对于我市的城市文明和市民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实践证明,精神文明建设除了思想教育、宣传引导外,也需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同步进行。通过立法建立我市文明城市建设的长效机制,是依法推进城市文明程度并纳入法治化轨道重要举措,对于新时代推进依法治市和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及时制定出台我市公共文明行为的地方法规非常必要。

  二、该《条例》制定的主要过程

  石家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公共文明行为立法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17年7月《条例》制定工作正式启动,成立了由李志宏副主任任组长,市文明办和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为成员单位的《条例》起草小组。5月,存喜主任亲自带队到乌鲁木齐市学习文明立法经验。8月,李志宏副主任带队赴杭州、深圳、贵州等十余地开展文明行为立法调研工作。9月至10月,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基层社区、辑录经验资料、对外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征集意见建议200余条,高质量完成了《条例(草案)》稿。2017年12月1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一审。

  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会制定了十三项修改工作流程,分步落实。今年1月,组织专家学者和省社科院法学所第三方立法单位,根据专委初审和常委会一审所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进行了集中修改。2月至4月,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专家论证、赴外调研、召开各阶层座谈会、立法协商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意见建议,特别是在媒体公开征集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和市民反响强烈,对《条例》的制定及实施给予很高希望。为提出高质量的条例文本,还专门赴省民革与条例调研组进行了充分交流沟通,书面请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政法大学、省立法研究会有关法学专家把关。4月13日,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请示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议。4月2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批准实施。6月4日,《石家庄日报》全文刊登了条例原文。《条例》制定期间,存喜主任、高天部长多次听取汇报,提出重要意见,为《条例》的顺利出台提供了强力支撑。

  三、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该《条例》主要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央关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紧密结合我市文明建设的实际需要,并借鉴外地经验作法制定的。《条例》共有三十条。主要分为组织协调机构、文明行为准则、社会组织和执法部门职责、法律责任四部分。

  (一)关于组织协调机构。文明城市建设需要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

  (二)关于文明行为准则。为了更好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鼓励市民在公共场所规范文明行为,同时制止各种不文明行为。《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十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在第十条规定了十五项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在第十一条规定了六项倡导的公共文明行为。同时,在第十二条还规定对实施公共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扬奖励。这些条款突出了市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突出了城市文明建设管理的短板。

  (三)关于社会组织和执法部门职责。为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社会组织责任和避免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缺失。《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公共文明行为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鼓励和推进公共文明行为的氛围;第十四条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要制定公共文明行为公约,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第十五条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违法行为事实采取适当方式纳入政府相关征信系统;第十六条规定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十七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举报电话;第十九条规定了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报告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情况。

  (四)关于法律责任为增强《条例》的针对性,避免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缺失。《条例》在第二十条至二十七条,规定了市卫计、城管、公安、交管、消防等部门对不文明行为执法责任主体的处罚种类及内容。主要是为了让市民对于不文明行为,明白谁来管,找谁管,如何管的问题。

  另外,《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政府在城乡文明建设上的财政资金保障。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了市政府应当在条例施行一年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等内容,目的是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真正使《条例》全面落地,取得实效。

  7月1日《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希望各级政府大力引领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使我市文明建设早日开出文明之花。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宏

  下面,请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天同志就《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和如何宣传贯彻落实讲话。

  石家庄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天:

  各位记者朋友们、同志们:

  《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于2018年4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我们召开宣传发布会,就是向全社会广而告之,号召大家学习《条例》、遵守《条例》,践行文明行为,提升自身素质。刚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保来同志就《条例》的起草过程和内容作了说明。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在我市城市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和巨大作用

  (一)《条例》的出台,是推动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化的有力举措。2017年,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人民,万众一心、攻坚克难,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在今年1月份的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总结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大会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邢国辉同志指示“要把创建‘文明城市’升华为创造‘城市文明’,不断推动城市文明再上新台阶”。《条例》的出台,推动我市文明创建工作由攻坚模式转变为常态创建,将创造“城市文明”细化为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义务,细化为每位市民的行为规范,必将对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二)《条例》的出台,是持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程度的现实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软实力的竞争更多的是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比拼。近年来,我市的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有了明显提升,但市民不文明现象仍然存在,在今年市文明办组织的文明城市模拟测评中,在市人大制定《条例》的征求意见环节,我们发现仍然有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乱穿马路,商户占道经营、乱排油烟,个别市民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遛狗不拴绳、宠物粪便不清理等不文明现象。广大市民对这些不文明现象深恶痛绝,《条例》对这些不文明行为进行教育处罚,对积极向上的文明行为进行鼓励倡导,顺应了广大市民的呼声和愿望。

  (三)《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公共文明法制化水平迈上了新台阶。一个文明的社会一定是法制的社会,一个文明的公民一定是守法的公民。《条例》将我市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有效经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固化,首次将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列入地方性法规,对公共文明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归纳,明确了公共文明行为的推进主体、基本规范、倡导文明行为、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和处罚措施等。《条例》使我市在公共文明行为领域全面做到了有法可依,对各级各部门严格执法,对广大市民知法守法,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为我市城市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1. < >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首要任务来抓,推动《条例》在本部门、本行业干部职工中贯彻落实,文明办已经把《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等评选管理体系,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市直机关工委要将《条例》贯彻落实纳入党建内容,各区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落实,通过党员志愿服务日、公益活动日等学习贯彻。

      (二)全民参与。我们倡导广大市民学习《条例》、知晓《条例》、践行《条例》,将《条例》的具体要求落实日常行为规范中,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以实际行动践行不闯红灯、不随地吐痰、文明养犬等文明行为,不断提升自身文明素质。遇到别人有困难时伸手拉一把,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帮助他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营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氛围。日常积极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救助灾区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慈善公益活动,引领文明新风,建设文明石家庄,争做文明石家庄人。

      (三)严格执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增强担当,完善执法检查、投诉举报、教育惩戒等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要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教育处罚力度,对屡教不改、明知故犯的,要按照《条例》规定,严格进行处罚,确保《条例》有效实施。公安、城管、交管等执法部门,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制定《条例》落实措施,开展集中执法行动,集中人财物力,加大巡逻排查力度,打一场不文明行为的歼灭战,营造违法必究的高压态势。执法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用语,树立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通过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推动广大市民养成正确良好的文明习惯。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宏

      同志们,刚才韩保来副主任向大家介绍了《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高天部长就《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和如何宣传贯彻落实做了重要讲话。这部条例是我市关于公共文明行为的第一部立法,在全省也是首部,走在了全国省会城市前列,标志着我市文明创建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创新丰富载体,启动多种形式的集中宣传,认真组织好条例和高天部长讲话精神的宣传落实工作,共同为提高全体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公共文明水平,提升文明城市的内涵,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今天的宣传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关键词:石家庄,新闻发布会责任编辑: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