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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五项经验被国务院表扬④】定州市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来源: 长城网综合  张冲
2018-11-30 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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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对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对全国多省市的130项经验做法予以表扬。其中,河北省五项典型经验做法被表扬。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定州市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

网站截图。

  ▶▷定州探索“三项试点”,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作了大胆探索

  作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33个试点地区之一,定州市从2015年开始,重点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作了大胆探索,为进一步坚持深化改革提供了实践经验。一是确定公益范围与征地目录,缩小征地范围,形成了两项成果: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界定表和公共利益用地暨土地征收建议目录。二是健全民主协商机制,规范征地程序,对批前工作程序、批后组织实施和全程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把征地协商和补偿安置环节的大量工作放到批前来做,探索构建“一个评估、两轮协商、三次公告、四方协议”的创新工作模式。三是构建对被征地农民的多元保障机制,确保农民权益。从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出发,推进补偿标准由“静态”变“动态”,补偿方式由“单选”变“多选”,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其中,征收农用地在一次性给予征地货币补偿的基础上,构建了以长期粮食补贴、留地留物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征收农民宅基地提出重新安排宅基地、按一定比例置换安置房、采取货币补偿等多个选项供农民选择。同时,定州市基于目前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坚持两扇门全部打开,让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通过同城化社会保障等制度设计,让被征地农民共享新型城镇化的红利。

  创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机制,努力盘活农村资产

  通过界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管理、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及组织形式等,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通过允许就地直接入市、鼓励调整入市、城中村整治入市,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途径。通过建立市场交易规则、民主透明的入市决策机制、多方协同的监管服务机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融资体系、基准地价和税收制度等,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

  通过改革试点,定州市将夯实宅基地管理基础。对全市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信息台账,充分掌握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整合农村宅基地各类相关信息,搭建农村宅基地信息管理平台。按照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原则,以及“多规合一”要求,加快推进全市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坚持做到规划全覆盖,有力解决“空心村”问题。

  完善农村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完善“一户一宅”合理分配机制,研究制定户的界定、分户条件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操作细则,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公平合理分配。探索农村住房保障“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验。乡镇(办)组织村“两委”干部填写本村超占、多占宅基地有偿使用申请表,并登记造册,经超占、多占者确认签字后,进行集中公示。对缴纳对象下发缴费通知单,收取有偿使用费,按照村财乡管,上交乡镇(办)统一管理,并进行公示。

  开展宅基地有偿退出试验。建立宅基地集体内部流转机制,对提出流转申请的,由各乡镇(办)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填写流转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做好备案。探索闲置宅基地处置和利用方式,对闲置、废弃的宅基地,按照村集体主导、群众自愿、退出补偿的原则,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制定有偿退出制度,并按照宜耕则耕、宜建则建的要求,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统筹盘活,合理利用。暂不能利用的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储。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宅基地总规模控制,建立规模控制倒逼机制,充分利用“多规合一”成果,根据村庄人口规模、产业发展、耕地数量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村庄外延扩张。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办法,健全村民建房管理制度,改革宅基地审批机制,规范宅基地管理秩序和工作流程,保障农民建房合法权益。建立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制定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合理确定集体和个人的收益分配比例,加强对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监管。

  ▶▷成果:土地“松绑”农民增收——农村土地改革的“定州样本”

  征地与农民商量,补偿标准由“静态”变“动态”

  结合定州具体实际,突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征地工作流程进行颠覆式重构,把大量批后的工作放到批前来做,探索推行“1234”工作模式,即“一个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两轮协商”(土地征收协议协商、补偿安置标准协商)、“三次公告”(征地预公告、补偿安置公告、批后公告)、“四方协议”(市政府、乡镇政府、被征地村集体、农户四方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和补偿安置协议),坚持农民不签协议不征地、安置补偿和社保资金落实不到位不报批。

  目前,定州实施征地1.1万亩,在65个项目上进行了试验。通过重构征地程序,征地与农民商量着办,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征地引发的矛盾,大大提高了征地效率,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创新补偿办法。改变《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赔偿”的原则,探索推行补偿标准由“静态”变“动态”、安置方式由“单选”变“多选”。

  在征收农用地上,构建了货币补偿、粮食补贴、养老保险三重保障:货币补偿,认真落实征地综合区片价,保证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粮食补贴,对被征地农户每年每亩补贴800斤小麦、1000斤玉米或按当年粮食市场价格折换现金兑付;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享受每亩2万元的参保补贴,随时参保。

  在征收宅基地上,提出根据宅基地面积按比例置换安置房、采取货币补偿等多个选项供被征地农民选择。在城市开发建设用地征收中,一次性征收100亩以上的,对有条件的村,按征地面积的5%留土地,让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盘活土地资源,创新农村土地入市

  目前,定州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点)》等10个文件、操作流程及14个规范性文本,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地位和相同权能,把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地块纳入入市范围。

  编制定州市集体土地入市规划,其中1775宗(6522亩)规划为就地入市地块,剩余1584宗(852亩)规划为调整入市地块。目前,13宗(156.2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现入市,交易金额2652万元,收取增值收益调节金420万元,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积极出台农用地贷款抵押办法,引进省农发行、定州市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参与,为试点工作提供金融支撑。制定《定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入市增值收益大体平衡。

  保障农户住有所居,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目前定州完成了全市所有农村宅基地测量和登记工作,共登统农村宅基地319150宗、总面积16.94万亩。坚持规划引领,编制全市村庄规划以及部分重点村土地利用规划。

  完善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以保障集体成员资格权为重点,指导各村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引导采取原村拆建、整村迁建、联村并建等多种模式建设农民住宅小区,保障农民户有所居。

  探索有偿使用,对“一户一宅”超标占用的部分、“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收取有偿使用费,并确定了有偿使用费起征面积和阶梯式收费标准。截至目前,全市共收取有偿使用费3224户,金额84.4万元。

  探索退出方式,对“一户一宅”自愿整宅退出的、超标占用部分退出的、“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并符合规划退出的、非本村成员自愿退出的四种情形实行有偿退出。目前,全市通过置换、货币补偿等方式腾退宅基地979宗、679亩,全市空闲宅基可腾退出建设用地1.43万亩。

  深入统筹推进。出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创建了增减挂钩指标市级交易平台。鼓励村集体将腾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耕,奖补资金用于农村社区建设,推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

  ▶▷新闻多一点:33县市区拟试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含河北定州

  2015年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等33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规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同时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对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的退出、转让机制。

       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

  天津市蓟县

  河北省定州市

  山西省泽州县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

  辽宁省海城市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黑龙江省安达市

  上海市松江区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浙江省义乌市

  浙江省德清县

  安徽省金寨县

  福建省晋江市

  江西省余江县

  山东省禹城市

  河南省长垣县

  湖北省宜城市

  湖南省浏阳市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海南省文昌市

  重庆市大足区

  四川省郫县

  四川省泸县

  贵州省湄潭县

  云南省大理市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甘肃省陇西县

  青海省湟源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试点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入市 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受国务院委托,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2014年12月31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区)行政区域进行试点。因试点涉及突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为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停止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作为这一改革试点的“风险管控”措施,试点行政区域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同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规划、投资、金融、税收、审计等相关服务和监管制度。”姜大明说。

  试点2:被征地农民收益比例将提高 补偿标准应考虑土地用途区位等情况

  为试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姜大明表示,试点行政区域将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通过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完善征地程序等方式,加强群众对征地过程的监督。

  试点3:宅基地推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作为这一试点的“风险管控”措施,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

  草案规定,上述调整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据中国新闻网、长城网、河北日报、定州日报等综合)

关键词:土地改革,定州,农村责任编辑:刘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