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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评论】12岁“杀人犯”重返校园:“未成年”不应是放任“魔鬼”的借口

来源: 长城网  郭慧岩
2018-12-12 17: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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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是杀人犯,只不过因为未成年——才12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可以重返校园了。

  这位12岁少年,就是一周前发生在湖南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一起“弑母案”的凶手。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严格,持刀将母亲杀害的新闻曾轰动一时,令人揪心。

  据报道,起因与家庭教育有很大关系,爷爷奶奶娇惯溺爱孙子。经初步审讯,吴某因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9时许持刀将母亲杀死。

  就在舆论讨论他将受到怎样的惩罚时,不到一周时间,吴某却“毫发无损”被释放了。当地公安机关对此称,“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

  这样的“释放”当然有其法律依据。根据《刑法》规定,即使是犯故意杀人罪,也需要年满14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虽然“合法”,但公众恐怕很难伸出双手欢迎他回归社会。这样一位少年杀人犯重获自由、重返校园,对社会尤其是学校的师生来说,就意味着是一颗不定时炸弹,谁能保证他不会再危及他人?

  更重要的是,家长、老师又将如何对孩子解释“杀人是否需要负责”这一答案肯定但被现实“模糊”的问题。

  更何况,吴某的“无知无畏”也着实令人担忧。吴某面对亲人的痛苦和疑惑,却显得若无其事,没有丝毫悔意。“你把你妈妈杀了,你认为错了没有?”“错了……但是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让这样的“他”重返社会,怎能不让人心生恐慌?怎能消除公共的疑虑?

  其实,“一刀切”的年龄界定“刑事责任”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比如2006年,黑龙江一名13岁的男孩强奸了同村14岁女孩,事后没有承担刑责。此事在当时同样引起了舆论争议。

  公众并不是一味要求对未成年人施以重刑,但把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归社会,超出了公众的接受范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懒政。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放任不管。在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前,应有必要的有效管制与矫正,以及评估,确保消除他们社会危害性,让社会能安心接纳。有关部门不能把“刑事责任年龄”的法条一摆,就当起甩手掌柜。

  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可能连相关部门都没有意识到在类似“弑母案”之后,该启动“收容教养”这个专门针对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机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报道,吴父表示,自儿子获释后,一家人就住在镇上宾馆,“现在民愤太大了,孩子也回不去家里,学校那边,其他家长也怕他回去出事,很难办,希望政府能帮助解决。”

  但不能忽视的是,目前收容教养以及工读教育,因为适用条件极为严格而日趋萎缩,甚至名存实亡。

  这样的现实困境也表明,“未成年犯矫正措施”如何满足社会的需求是相关部门应该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关统计表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低龄化。仅仅靠从轻处罚、引导、教育已不能遏制这种现象的恶化。相关部门不妨以此案为契机,加快研究相关有效矫正措施并使之步入正轨。

  且在正规矫正措施出台之前,亟需的是要制定一些临时措施,起码不要把这些未成年“恶魔”直接放回社会,否则,他们极有可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以致于沦为人性黑洞。(郭慧岩)

关键词:杀人犯,校园,未成年责任编辑: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