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频道 > 全景河北

河北:能查验收缴停车费、入户查表等工作人员的身份真假啦!
河北省住建厅公布群众办事堵点问题解决措施及联系方式

来源: 长城网  耿佳
2018-12-14 21:34:49
分享:

  长城网12月14日讯(记者 耿佳)近日,记者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针对群众办事百项堵点问题中涉及住建部门的5项问题,省住建厅相关部门认真梳理,逐一制定了解决措施,明确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予以公布。

  针对百姓提出的“办理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不光要核验身份证原件,还要提供复印件”的问题,2018年5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5月10日起,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提取和贷款等个人业务时,应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留存身份信息,在办理业务时调取使用,并归入业务档案,不再将缴存职工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办理要件。

  为解决百姓提出的“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之前在同一部门办理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已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还需要反复提交”的问题,2018年7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规范公共服务的通知》,明确市场主体若声明营业执照信息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信息共享平台自行查询、确认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据悉,自2018年4月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新华社、中国政府网分领域分批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群众办事的100个堵点难点问题。旨在进一步打通政务信息共享的“主动脉”和“毛细血管”,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措施及责任分工

  序号

  季数

  问 题

  解决措施

  责任单位

  责任处室

  联系人

  4

  第一季

  平时收寄快递、缴纳停车费、入户查水表燃气表等,不知道工作人员身份真假,能有方便的办法进行官方核实就好了。

  2018年7月11日,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精减审批材料规范公共服务的通知》(冀建法函〔2018〕78号),要求各地城镇供水、燃气主管部门加强服务规范化管理,指导供水、燃气企业规范服务人员上门服务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处理。

  省邮政管理局、省住建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城市建设处

  赵新隆

  87904132

  

  6

  第一季

  办理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不光要核验身份证原件,还要提供复印件。

  2018年5月9日,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冀建金〔2018〕6号),简化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自2018年5月10日起,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提取和贷款等个人业务时,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留存身份信息,在办理业务时调取使用,并归入业务档案,不再将缴存职工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办理要件,并在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公告栏予以明示。

  省住建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王斌

  87800179

  31

  第二季

  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之前在同一部门办理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已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还需要反复提交。

  2018年7月11日,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规范公共服务的通知》(冀建法函〔2018〕78号),明确要求:市场主体若声明营业执照信息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信息共享平台自行查询、确认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省住建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城乡规划处

  覃政涛

  87903507

  38

  第二季

  企业办理房产证时,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原件核验,还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一阶段)

  2018年7月11日,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精减审批材料规范公共服务的通知》(冀建法函〔2018〕78号),明确企业、个人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房屋交易部门采取拍摄、扫描或复印方式留存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不必再自行准备复印件。

  省住建厅、

  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张博鸿

  87807040

  76

  第四季

  开具购房证明需要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018年9月6日,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联发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一窗受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8〕72号),明确要求“在开具购房证明时不得要求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张博鸿

  87807040

关键词:群众,停车费,省住建厅,建设规划许可证,房产证,身份证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