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沧州市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环境污染案件141起,破案112起;抓获犯罪嫌疑243人,其中刑事拘留198人,批准逮捕125人,移送起诉192人;查处行政案件486起,行政拘留441人。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沧州市阳光政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2018年,沧州市公安机关牢固树立、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相继开展了“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全市重点打击涉气、涉水污染犯罪专项行动”、全市涉酸企业排查整治“雷霆2018”专项行动和“2018-2020打击大气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坚持“打老虎”与“拍苍蝇”并重,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强硬的措施,严厉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
发布会上,公布了沧州市2018年度打击生态环境犯罪十大典型案件:
1、马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17年12月25日,河北省任丘市青塔乡娄堤一村发现大量装有液态化工废弃物的铁桶,部分铁桶已经锈蚀、腐烂导致废液泄漏,该废液散发出强烈刺激性气味,遇水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沧州市公安局迅速行动,成立专案组,集中警力,根据前期掌握的案件线索,行程2万余公里,多次辗转天津、石家庄、山东、吉林等地进行调查取证。经过大量侦查工作,摧毁1个以互联网营销为手段,利用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建立专业犯罪网络,横跨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湖北、安徽、河南多省份非法买卖、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化工废料的犯罪团伙,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等9人,查实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两万余吨。
2、黄骅市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017年至2018年初,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在天津港、京唐港、曹妃甸港等港口非法收购船舶污油水,然后非法转移到黄骅市吕桥镇老石碑河南岸其经营的个体加工厂内非法处置,并将非法处置加工过的“油品”进行销售牟利。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采样鉴定,李某某非法处置加工的船舶污油水属于危险废物。黄骅市公安局经过周密部署,终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抓获归案。截至目前,此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查实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两万余吨。
3、王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018年6月中旬,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五人投资数百万元,在沧县沧东工业园区某管业公司院内筹建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炼铅厂,对危险废物废铅酸电瓶进行非法拆解。拆解下来的铅板炼制成铅锭,销往保定徐水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车间北侧的渗坑内。经检测,该企业排放到渗坑内的废水中的重金属铅、汞、镉、砷均超标,严重污染环境。沧州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行程1万余公里,辗转秦皇岛、保定、唐山等地开展侦查工作,成功侦破此案。目前,已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10人,查明危险废物1000余吨,涉案金额高达1400余万元。
4、南皮县昝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8年11月13日,南皮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南皮县乌马营镇乌马营村昝某某铝氧化厂非法排放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南皮县公安局遂联合县环保局对该厂进行查处。经查,昝某某将其铝氧化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到车间南侧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并且排放前未对废水进行任何无害化处理。经鉴定,昝某某铝氧化厂排放的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17类危险废物,昝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犯罪嫌疑人昝某某已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5、东光县城东开发区某齿轮厂污染环境案
2018年11月15日21时许,东光县公安局接报警:东光县城东开发区某齿轮厂院内有人正在向下水道内倾倒废液,接警后,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齿轮厂院内中间位置一个吨桶内的不明液体正在向下水道排放。东光县公安局委托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齿轮厂向下水道排放的不明液体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齿轮厂院内吨桶内的不明液体属于危险废物。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已被依法逮捕,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6、任丘市王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8年9月3日,任丘市公安局接任丘市环保分局移交案件:2018年8月19日,沧州市任丘环境执法大队联合沧州市环境监控中心对任丘市于村乡东黄垒村王某某经营的塑料加工点进行了现场监察。经查,该加工点主要以废机油桶、废润滑油桶为原料,通过粉碎、清洗后制成塑料颗粒原料。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未经处理排放到厂区西侧河道内,最后流到厂区北侧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水坑中。经监测,王某某的塑料加工点排放的废水pH值为6.29(无量纲)、石油类42.1mg/L。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目前,王某某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7、献县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018年11月30日,献县公安局接献县环保分局移交案件:2018年9月10日,新子牙河南堤垒头乡高垒头村至郭庄镇孔庄村之间,有人倾倒不明液体。经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路段所倾倒液体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经献县公安局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戈某某伙同张某某于2018年9月7日21时许和2018年9月9日21时许用罐车将大约五吨化工废液倾倒在新子牙河大堤上,严重污染环境。目前,犯罪嫌疑人戈某某、张某某已被依法逮捕,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8、泊头市王武镇电镀加工点污染环境案
2018年6月,泊头市公安局接到环保部门移交案件:泊头市王武镇常乐村西北角一废弃厂房内有非法电镀加工,涉嫌污染环境。泊头市公安局立即展开全面调查,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常某某等人利用王武镇常乐村西北角一废弃厂房从事电镀生产,现场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废水和酸洗金属表面产生的废酸液通过暗管排放到附近坑塘内,严重污染环境。目前,七名犯罪嫌疑人已依法移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9、青县邢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在无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在青县曹寺镇东蒿坡村非法经营一洗树脂厂,该厂无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外一没有防渗漏措施的水坑中,严重污染环境。经青县环境监测站检测,邢某某排放到水坑中的废水ph值为1.15(无量纲),总铜为0.116mg/L,铅为0.903mg/L,其中铅超标准值3.515倍。目前,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已依法移送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0、东光县找王镇刘药包村东南洗车场污染环境案
2018年6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单某某在东光县找王镇刘药包村东南武千路北侧经营洗车场,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提供罐体内部清洗服务,将清洗罐体内部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放至洗车场院内渗坑中。经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采样鉴定,排入坑内的废液属于具有毒性和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目前,犯罪嫌疑人单某某已依法移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