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收费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规范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将于2月1日零时起执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原有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通知》主要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计重收费中车货总重量限值部分进行了调整,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车货总重量限值部分按递减后费率计费调整为按基本费率计费,其他部分计费方式和标准均未变化。
示例:以六轴双驱货车(车货总重量限值为49吨)行驶100公里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为例,当车货总重量是49吨时,可享受优惠154.3元,只需交费188.7元;当车货总重量超过49吨后,车货总重量限值部分(49吨)需交费343元,不再享受154.3元的政策优惠,超值部分仍按原计费方式执行。
此外,对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标准和计费方式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外轮廓尺寸超限、车货总重量不超限的大件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按正常车辆计重收费,享受优惠政策;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按基本费率计费。车货总重量超限的大件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按基本费率计费,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按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计费。
《通知》明确,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的冷藏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记者马冬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