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的保障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671元(8052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385元。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842元,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22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保障标准适当上浮。
该市要求,各县(市、区)要根据《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制定的相关文件,及时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各县(市、区)新的保障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市民政局备案。(记者任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