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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有这些要求!

来源: 长城网  张艺萌
2019-03-21 13: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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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场地。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长城网3月21日讯(记者 张艺萌)近年来,河北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形势依然严峻,施工扬尘是造成大气颗粒物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记者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河北省将在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努力做到对施工场地扬尘无组织排放可监测、可管控、可实施。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对施工场地、扬尘和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进行定义,并细化了扬尘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经测算,标准实施后,河北省施工场地PM10小时浓度超标数量将减少34%,环境效益明显。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确定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项目为PM10确定监测点浓度限值为80ug/m3(监测点浓度限值指施工场地监测点PM10小时平均浓度实测值与同时段所属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的差值。);确定达标判定的依据为每天不得超过二次确定了150ug/m3为扣除同时段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的上限值;明确了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的方法和有关要求

  另外指出,监测点位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监测点位宜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其它监测点位应结合常年主导风向,设置在工地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施工场地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市政建设施工中的线性工程每个标段宜设置1—2个监测点位,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宜在3m—5m范围内。

  确定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数量设置要求。占地面积≤5000m2时监测点数量≥1个;5000m2<占地面积≤10000m2 时监测点数量≥2个;10000m2<占地面积≤100000m2 时监测点数量≥4个,另外,在10万平方米最少设置4个监测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平方米最少增设1个监测点(不足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10万平方米计)。

关键词: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