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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你承诺我发证 河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颁发出新招

来源: 长城网  刘政豪
2019-05-24 11: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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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河北省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办法》对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一起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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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和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公共场所经营者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第五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行政审批机关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自动核验调用的申请材料,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六条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应当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取得行政许可后3个月内未营业的,应当主动向行政审批机关报备。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取得卫生许可且3个月内未营业公共场所经营者报备信息通报给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或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卫生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设区市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明确市、县(区)两级行政审批机关管辖职责分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同一公共场所经营者申办的卫生许可范围分属不同级别管辖的,按最高级别统一管辖。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机关接收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予以受理。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前现场指导需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指导服务。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冀公卫证字〔初次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按国标编码填写;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由发证机关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同一单位在同一地点从事多项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发放一个卫生许可证;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分别发放卫生许可证。第十八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发放许可证后7日内,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许可信息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撤销与变更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60日之内对被许可人进行一次全覆盖例行核查。发现其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对验收许可的公共场所进行首次全覆盖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将依法监督检查情况通报行政审批机关。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机关拟作出撤销决定前,应告知被许可人可以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根据陈述、申辩情况或听证意见,作出是否撤销许可的决定。

  作出撤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在7日内将撤销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机关接收变更申请后,应当场办理。

  变更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不变,并注明“变更”字样,原卫生许可证收回。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增加许可事项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五章延续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与原提交卫生许可申请材料无变化的说明,或有变化内容的相关材料。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审批机关接收延续申请后,应当场办理。延续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限顺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卫生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卫生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被许可人申请要求注销卫生许可证的。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遗失或毁损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的卫生许可证内容不变,注明“补”字样。第二十八条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作出注销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应当及时将涉及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许可项目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办理许可事项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关键词:卫生,公共场所,许可证责任编辑:裴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