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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评论】格力举报奥克斯,用事实制止“隔空打架”

来源: 长城网  余寒
2019-06-11 17: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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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余寒(广东)

  6月10日下午,格力电器突然发布了一份举报信,举报奥克斯生产的8个型号的空调产品不合格,引发广泛关注。格力方面称,经该公司实验室实测,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以下型号空调产品与其宣传、标称的能效值差距较大。

  眼下正值6•18促销节点来临,给这场竞争对手之间的掐架增加了不少看点,也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深夜回应称,已通知属地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漩涡中的奥克斯则发布声明,称格力举报不实,且“格力既非消费者又非国家监管部门,其声称消费者向其举报我司产品问题,明显不合情,不合理,漏洞百出”。

  格力和奥克斯的隔空喊话,火药味相当强,但老实说谁都没有让人彻底信服的证据。从格力的角度来看,它列举了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不合标准的奥克斯品牌空调型号,一共包括8款,不过考虑到二者的竞争关系,由格力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结果未必完全可信。

  奥克斯方面的声明,回避了格力提及的具体型号有没有不达标的问题,而是强调奥克斯销量快速增长,以及性价比和好评率,进而让外界将视线转移到格力的举报动机上,有顾左右而言他的嫌疑,至少是没回应到点上,缺少足够的说服力。

  当然对奥克斯来说,作为被举报方,它没有理由自证清白,举证责任倒置此处并不适用,否则恶意举报泛滥,商业竞争会彻底乱套。不过将问题往格力的举报动机上延伸,并质疑格力的举报资格,同样站不住脚。哪怕格力和奥克斯之间的有着繁多的恩怨纠纷历史,格力的举报只要不是空穴来风或者凭空捏造,就不存在任何资格问题。

  格力在声明中提到,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条、《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举报,所援引的条文具体说的什么呢?以《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为例,它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意味着就算是竞争对手,也可以以举报的形式反映问题。

  不过有举报的资格,不意味着举报的信息为真。目前的信息只能说明,奥克斯的相关款型空调存在不达标的嫌疑。目前属地监管部门已经出面,更合适的处理方式,是通过监管部门委托更具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款型空调进行范围更广的进行检测。话说回来,如果自身的检测存在问题,格力也得为草率举报侵害奥克斯品牌声誉的局面承担法律风险。

  此次举报事件发酵后,媒体将格力和奥克斯就专利等问题掐架的历史翻了出来,作为行业领先的影响力品牌,二者之间的竞争激烈程度可见一斑。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看,这种相互盯防的竞争关系其实不是坏事。因为相对消费者来说,竞争对手之间的监督更专业,更能够直击要害。

  当然也得看到,商业对手之间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案例亦不少见,个中关键在于,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第三方平衡力量,能否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不偏袒地介入,推动事件跳出隔空喊话的口水层面,澄清行业真相。

  不管怎么说,格力和奥克斯之间的商业纠纷固然复杂,但抛开动机来看,相关款型的空调是不是存在不达标的问题,检测起来并不难,是真实举报还是诬告,我们拭目以待。

关键词:格力,奥克斯,实名举报责任编辑:刘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