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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施行有利于国家安全

来源: 中国青年报  陈为民
2019-07-08 10: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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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一《管理条例》确定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进一步规定,表明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将进一步法制化和制度化。为此,记者采访了20多年前反对外国机构在我国境内进行非法基因采血并出版《最后一道防线(中国人基因流失忧思录)》一书的作者童增先生。童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说道,中国社会在进步,法制在健全,《管理条例》的施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003年出版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书封面。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陆续有一些中外合作的人体试验项目在中国境内展开,常见的手段是国外的研究机构出钱,通过中国留学生回国做项目,在中国人中间进行人体血清和DNA样本采集然后送至他国进行研究。上世纪90年代,童增在北京一个事业单位工作,因工作关系,他于1997年年底参加了一个“中国高龄老人长寿监测服务”的国际合作项目,名义上是给中国老人检查身体,但实际是采集老人的血样,以进行遗传基因研究。当时,童增便担忧中国人遗传基因这样流失出去可能会对国家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于是,他站出来力阻此事进行,并给当时的国家领导人写信反映情况。最终,这次非法采集的4000份血样封尘在国内某机构,没有外流。

  2003年,中国境内爆发“非典”疫情。当时,童增对疫情产生了疑问:为什么每天发布的死亡病例中,中国大陆、台湾以及新加坡最高?为什么别的国家很少或没有“非典”疫情?仅仅是因为卫生饮食习惯吗?“为什么‘非典’只针对华人呢”?

  联系到过去的“基因采血”事件,查阅了大量资料,专门拜访了北京的一些遗传学专家并走访了一些相关部门,童增在2003年10月出版了《最后一道防线》一书,立即引起轰动,并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其后,国务院制订了相关法规来保护中国人的遗传资源,其法律效力比1998年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卫生部的暂行规定要更为严格。

1998年,某国专家在我国进行血样采集。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我国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所以,7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的新的《管理条例》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及时。

  童增非常赞成科技部副部长徐南平用的一个比喻,新的《管理条例》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画出五条“红线”: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应当尊重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隐私,取得其事先知情同意,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禁止买卖人类遗传资源;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童增对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表示,不能忘记一批有识之士为此做出的呐喊和贡献,比如最早呼吁阻止“基因流失”的已故教授谈家桢、新华社记者熊蕾、《南方周末》记者寿蓓蓓、《光明日报》记者姚小平、财经媒体人金微、自由撰稿人关明强以及英年早逝的媒体人珂影等。正是他们的呼吁和传播,促进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法律的出台。

  童增最后表示,《管理条例》的施行,开启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新历程,特别是在当今互联网时代,规定人类遗传资源的范围也扩大了,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二是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即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他还表示,虽然《管理条例》开始施行,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还需要加大力度做好这几方面的工作:第一,普及性。应大力宣传人类遗传资源的重要性,让每一个人都知道“遗传基因”是怎么回事。第二,透明性。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和与国外合作时须充分了解他国合作单位的背景情况。第三,伦理性。从事基因研究绕不开伦理问题,这在国内外都达成了一个共识。第四,知情权。在进行人类遗传资源研究时,要告知第三方,而不是巧立名目。第五,奖罚分明。《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些惩罚规定,但完全可以比照其他奖励规定,特别是对举报违反《管理条例》非法行为的人予以奖励。

关键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安全责任编辑:郑光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