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提高反间谍安全防范法治化水平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
1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颁布实施5周年。在此前夕,《法制日报》记者就反间谍法的实施等情况,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
记者:国家安全体系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总抓手,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程。作为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取得了哪些进展和成就?
王爱立: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安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标志着我们党对国家安全理论和实践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形势下的国家安全工作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5年来,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科学指引下,我国的国家安全理论创新与实践创造同步发展,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初步构建起了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体系。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目前,我国已有很多法律法规都不同层面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内容涵盖国家安全的各个领域,已经初步构建起国家安全基本法律制度体系框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家情报法、核安全法、密码法等一系列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综合性或专门性法律。它们以国家安全法为统领,是我国国家安全最基本的制度保障,发挥着“四梁八柱”的重要作用,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记者:今年是反间谍法颁布实施5周年,这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王爱立: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反间谍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反间谍法是对1993年公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改名后修订而来的。一方面,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国家安全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需要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新国家安全法,将1993年国家安全法修订为反间谍法,为制定新的国家安全法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反间谍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规范。对多年来坚持并行之有效的原则和制度,也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因此,反间谍法对原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
反间谍法以原国家安全法为基础,更加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其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的反间谍工作。二是首次对间谍行为进行法律界定,明确了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相关任务等五类间谍行为,有利于依法打击和惩治间谍行为。三是确定了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公民和组织的义务,有利于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构建反奸防谍的钢铁长城。四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更加到位,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反间谍工作。
今年11月1日,我们即将迎来反间谍法颁布实施5周年。这5年来,反间谍法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在反间谍领域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升反间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反间谍不仅是专门机关的职责,也是公民和组织的法定义务。请您谈谈对这方面的认识。
王爱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党的群众路线在隐蔽战线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国家安全工作的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在新时代的反奸防谍工作中,我们必须继续坚持和发扬“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一原则,大力加强人民防线建设,组织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筑牢反奸防谍的“钢铁长城”,让间谍行为无处遁形,从真正意义上打一场反间谍“人民战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珍惜祖国的荣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反间谍法也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确定为反间谍工作的原则,在第四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在第十九条中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2017年11月公布施行的反间谍法实施细则还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结合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总的来看,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公民和组织负有反间谍安全防范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规定对于动员公民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支持国家安全专门机关做好反间谍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认真行使有关职权,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好义务,共同保证好法律的实施。
记者:为了更好地推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法定义务,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我们要着重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王爱立:推动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反间谍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共同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是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在我们的核心要害部位,更是如此。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要推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提高反间谍安全防范的法律意识。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必须要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为保证公民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我国反间谍法明确了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在教育和动员群众方面,可以采用很多办法,其中最有效的是靠机关和其他组织不断进行教育和动员,因为公民作为社会的一员,是分散在不同的组织中的,这些组织最有条件将公民组织起来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宣传和教育,也最有条件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工作。所以,各单位和组织必须提高反间谍安全防范的法律意识,认真履行这一义务,将这一工作扎实做好,真正落实。
实践中,有一些人因防范意识不足、警惕性不强,为境外的间谍组织等敌对势力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人立场不稳、是非不辨,明知有人从事间谍活动却不报告、不制止,听之任之;有的人在国家安全专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隐瞒、掩饰、拒绝提供,甚至设置障碍、妨碍反间谍工作以及其他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开展。这些都与宪法及反间谍法规定的公民义务背道而驰。各单位和组织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本单位内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等破坏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只有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履行好反间谍安全防范的法定义务。
其次,要严格执法。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法律责任。国家安全专门机关要更加敢于用法,善于用法,严格执法。对于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履行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防范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责任。同时,在工作中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将依法行使职权与维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贯穿于工作的始终。
第三,要做好普法宣传。要采取日常性普法与节点性普法相结合的方式,面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大力普及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增强各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涉密人员的反奸防谍自觉性。同时,加大对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和提高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性,让整个社会筑起一道坚实有力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大堤,使得那些进行间谍破坏活动的不法分子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