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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防止“一股了之” 加强扶贫资产资本监管

来源: 河北日报客户端  
2019-11-17 08: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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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防止“一股了之” 加强扶贫资产资本监管

  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提出,以明晰扶贫资产资本归属为基础,以规范运营为手段,以保值增值为核心,以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为目的,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资本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体制,切实维护扶贫资产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和贫困户的合法权益,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直接受益水平,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实现扶贫开发可持续健康发展。

  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扶贫资产资本是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而形成的扶贫资产和扶贫资本的统称,包括可物化的经营性、公益性扶贫资产以及形成的债权、股权等扶贫资本。

  指导意见明确,对扶贫资产资本要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通过扶贫资产资本精细化管理,实现扶贫资源精确配置,扶贫对象精准扶持,防止“一股了之”;增强“造血”功能,壮大村集体经济,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扶贫资产资本经营者享有独立经营自主权,承担经营扶贫资产资本责任和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享有扶贫资产资本收益权。村集体收益部分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报乡镇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村监委监督下执行。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贫资产资本管理使用的监督指导和统计报告工作,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扶贫资产资本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可组建并授权县级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平台来管理。

  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扶贫资产资本可以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股份合作及独资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优先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或带贫益贫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需要。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可依法合理流动,扶贫资产的折旧、变卖、报废等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乡镇审核,并报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资本,不得以扶贫资产资本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平台和统计台账

  鼓励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引进资产管理公司或设立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等,组建县级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平台。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级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平台要以发展壮大扶贫资产资本为目标,努力实现扶贫资产资本保值增值,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直接受益水平。

  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级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平台要全面摸清底数,根据资金来源,县、乡、村三级分别建立统一的扶贫资产资本统计台账,自2016年至2020年按投入时间分年度登记造册,做到家底清晰。对扶贫资产资本变动、收益分配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做到钱物平衡。

  扶贫资产资本通过转让经营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时,由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为处置依据。扶贫资产资本所有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扶贫资产资本经营者发生改变时,须对相关的扶贫资产资本进行审计监督。扶贫资产资本经营情况纳入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符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的,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扶贫资产资本相关情况每年要按产权在县政府网站、村公示栏分别进行公告公示。扶贫资产资本受益调整、归属变更、数额增减等重大变化前,应及时在涉及贫困人口的村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扶贫资产资本的行为。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以及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精准问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记者 潘文静)

关键词:扶贫资产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