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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及增发物价补贴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

来源: 长城网  
2019-11-22 15: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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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22日,石家庄市召开“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及增发物价补贴”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对外交流处处长陈其保主持,全程实录如下:

  石家庄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及增发物价补贴新闻发布会。

  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对外交流处处长陈其保:

  各位记者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主题是“石家庄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及增发物价补贴”。为保障好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我市按照国家规定不断提高部分优抚对象待遇水平,为了宣传好相关政策,把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传递出去,市政府决定举行这次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特别邀请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张岩先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处长王金梅女士,请他们来介绍我市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并回答提问。

  首先,有请张岩副局长介绍我市优待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及增发物价补贴工作基本情况。

  石家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张岩:

  首先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石家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支持,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情况的关心。今年是我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的开局之年,各项工作都在紧张有序推进。下面,将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及增发物价补贴情况向在座的各位进行简要介绍。

  一、近期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情况

  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6号)文件要求,从2019年8月1日起,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我市执行此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一)提高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抚恤金标准由残疾等级性质最高的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每人每年81340元至残疾等级性质最低的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每人每年8700元,提高到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每人每年89350元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每人每年9460元,提高了8010至760元不等。

  (二)提高“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抚恤金标准分别由每人每年26160元、22570元、2127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700元、24760元、23330元,分别提高了2540元、2190元和2060元。

  (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4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495元。

  (四)部分烈士子女(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30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760元。

  (六)参战涉核人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

  (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二、今年启动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增加物价补贴情况

  为保障享受抚恤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相关政策和文件。众所周知,今年物价水平从4月份开始持续上涨,7月份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数据显示,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食品价格涨幅已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1062号),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我市执行此标准。目前,我市优抚对象按城镇补助标准4月份每人补贴42.3元,5月份每人补贴55元,6月份每人补贴58.4元,7月份每人补贴50.3元,惠及8万余名优抚对象,共计补发1600多万元。各县(市、区)在财政资金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将物价补贴按规定及时发到优抚对象的户头。发布会之前,根据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数据显示,我市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食品价格涨幅又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我们将加快推进,及时将我市享受抚恤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的物价补贴发放到位。

  要介绍的工作就到这里,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对外交流处处长陈其保:

  感谢张局长的权威发布,内容很全面,工作很详实。

  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由王处长回答提问,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河北广播电视台记者:优抚对象如何知道自己享受到了补贴,如果没有享受到补贴应该如何向有关部门反映?

  首先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按照上级要求,我市优抚对象的各类抚恤和生活补助均已实现社会化发放。优抚对象可持银行卡到银行进行查询,增加余额与标准相符,即可说明享受到了补贴。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收不到。如确实未收到,可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对情况。

  长城新媒体记者:残疾军人死亡后有何待遇?

  首先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残疾军人死亡后,可以享受下列待遇:(1)对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石家庄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石家庄日报记者:医疗问题是优抚对象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可否详细介绍一下残疾军人医保缴费及医疗费用方面的政策?

  首先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医疗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优抚对象也不例外,残疾军人更是非常关心这个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冀民〔2006〕71号)精神,“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交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资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账,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和支付。残疾军人医疗发生费用,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执行。”

  “残疾军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规定给予报销,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定期由残疾军人参保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单据、出院小结和住院费用明细单据实报销。”

  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对外交流处处长陈其保:

  谢谢3位记者的提问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精彩的解答,由于时间关系,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果记者们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会后进行沟通、咨询或采访。

  感谢大家对我市优抚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请大家帮助做好新闻报道工作。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借此机会,祝愿各位记者和家人身体健康、心情愉快、工作顺利。

  谢谢大家!散会。

关键词:新闻发布会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