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印发最新修订后的《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据悉,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邢台市实际情况,在本次预案修订时,将启动红色(Ⅰ级)预警时对机动车的单双号限行措施,改为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3年12月邢台市首次制定了《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并由邢台市政府正式颁布,2015年、2016、2018年均对《预案》进行了细化和修订。
2019年邢台市《预案》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实行重点行业绩效评级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和《河北省十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的要求,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结合邢台市产业结构特点和工业企业实际,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的涉气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的部分重点行业,根据企业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标准、监控监测水平和运输方式等指标进行绩效评级,评价为A级的企业预警期间生产上不予管控、B级的企业预警期间实行适度管控、C级的企业预警期间实行严格管控。
二、建立正面清单管理机制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19〕1055号)要求,邢台市核查并梳理了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正面清单。
包括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清单、重点出口企业清单、战略新兴产业清单。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在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无管控或适当管控措施。邢台市对正面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保障民生企业正常运转
将涉及居民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列为民生保障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政策,保证居民温暖过冬、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置。
对化肥制造、饲料加工等涉农企业以及面粉生产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予以保障。
四、免停小微涉气企业
本次修订预案时,邢台市把污染物排放量小(年排放污染物小于100公斤)、污染物种类简单的涉气企业纳入小微涉气企业管理。小微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
五、取消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邢台市实际情况,在本次预案修订时,将启动红色(Ⅰ级)预警时对机动车的单双号限行措施,改为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